三、环境权私益诉讼的局限及公益诉讼的选择
上述论证司法实践救济环境权益之路径时,大都是将环境权益作为物权或者人格权的内容或者权能,这一定程度上救济了权益损害。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从环境权立法目的来看,之所以创设环境权,其初衷并非只是为了保障个人私益,而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公共权益。从当下我国已有的救济途径来看,将环境权代表的法益归入到物权、人格权这些排他性权利,显然具有不协调性。此时,能否从公共权益角度来论证环境权所代表的法益,进而寻求一种有效的公益诉讼路径,就为我们进行拓展环境权的司法救济路径指引方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