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渊源:新康德主义西南德意志学派的价值哲学

二、理论渊源:新康德主义西南德意志学派的价值 哲学

那么,拉斯克《法哲学》的理论渊源及其思想形成过程是怎样的呢?这就要回到新康德主义西南德意志学派的价值哲学思想,尤其是“价值” (Wert)和“有效性” (Geltung)[25]这两个核心概念中。“价值”成为哲学上的抽象概念始于十九世纪后期,在德国哲学家洛采(Hermann Lotze)那里,“价值”被视为应然范畴,与作为实然的“自然”相对,价值的属性成为价值哲学或价值论的核心问题。在解释价值概念时,洛采将其与另一个关键概念联系起来,即有效性概念。[26]价值最重要的特征是它具备规范性与有效性,对它的研究需采用先验视角,进而与自然研究的机械论视角相对。有效性概念的确立开辟了一条用价值理论重新解释德国观念论的新路径,并在理论哲学和认识论中取得了核心地位,知识完全取决于其有效性。[27]洛采的这种价值论思想及其对有效性概念的阐述,将人类知识的客观性或客观性证立问题置于新的基础之上,对接下来的哲学研究起到了引领作用。新康德主义西南德意志学派的两大代表——文德尔班与李凯尔特——继承并发展了洛采目的观念论的先验价值哲学思想,对价值这一概念的性质及其有效性基础等问题进行了体系性回答,文德尔班将哲学描述为“只能作为普遍有效的价值之学说而存在”。[28]

作为一种“关于必然的与普遍有效的价值决定的科学”[29],西南德意志学派的价值哲学一方面继承了康德的批判哲学传统,将自身视为“批判”哲学,进一步来说是“关于普遍有效的价值的批判科学”[30];另一方面,针对知识的证立或知识的有效性这个问题,李凯尔特又选择了不同于康德的路径,他没有将知识的有效性基础归结于康德意义上的“范畴”,而是归结于“价值”。对于李凯尔特来说,尽管范畴确实可以产生客观现实的(判断)形式[31],但人们不应忽视以下事实,即范畴首先是对价值(或规范)的承认(Anerkennung)。即使是纯粹的理论认识行为,其所涉及的也是针对某种价值的态度(Stellungnehmen zu einem Werte)。[32]借此,认知过程被重构为一种评价过程,当我们说某判断为真的时候,意味着认知主体应当(sollen)将其承认为真。于是,真理也被视为评价性的,即真理价值(Wahrheitswert)。

关于现实的知识的客观性完全基于价值,且仅以价值的有效性为前提。在西南德意志学派的价值理论中,一切知识的元素均代表某种被承认的价值的有效性。因此,尽管知识或对象的可能性条件是康德认识论的主题,但在西南德意志学派的认识论中,关于评价的有效性或真实性问题占居首位。正是在这种对知识基础的重新解释中,发挥构成性功能的范畴被转化为了发挥评价功能的价值(或规范)。而且,李凯尔特试图用“价值”这个概念统一理论与实践两种思维。价值是知识正当性的唯一理由,客观有效的知识只有在承认绝对有效的价值这一前提下方有可能。由此,价值成为哲学与科学的新基石,哲学的科学性源于对客观价值的先验逻辑关涉。如此,价值主观性命题便被克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