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证立在认识论上的可行性:法哲学的二元方法论
那么,法哲学是如何对价值展开研究的呢?其可行性又如何得以保障?在方法层面上,拉斯克将法哲学定性为一种“批判价值学说”(kritische Wertlehre)。该方法论立场可追溯至康德,即将批判问题(提问方式:quaestio iuris[39])作为认识论所要处理的真正问题。西南德意志学派的认识论的核心任务便是如何运用批判方法,为客观知识的可能性与有效性提供一种先验证立。[40]在李凯尔特那里,价值是一种“先验的理念”,不是以存在物或现实那样的实然形式(Seinsform)而存在的,[41]价值与现实之间有着一条逻辑—认识论上不可逾越的鸿沟。应然与实然、价值与现实之间这种逻辑对立构成了西南德意志学派整个认识论的出发点。李凯尔特清楚地表明将应然追溯到实然,从实然中推导出应然是不允许的。这种二元论也可以表述为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二元论:现实是,但并非有效;而价值有效,并非是(Die W irklichkeit ist,sie gilt nicht;während der Wert gilt,und nicht ist)。[42]尽管价值的存在方式不是现实的,但它是有效的,并且始终需要获得承认。
价值哲学与现实科学的对立也可以从价值与现实对立中推导出来。价值哲学是一门科学,它只关心价值作为非现实的有效性,并寻求客观知识之正当性。只有有效价值才是哲学批判方法所指向的对象。所以哲学的设问及其批判方法并非实然问题,而是意义问题。也正是借助价值概念,才能够科学地理解意义。[43]西南德意志学派通过将知识问题扩展到意义问题,认识对象得到了扩展。[44]相对而言,所有现实科学或个别实证科学只研究现实的起源、发生了什么以及现实是如何发生的问题(提问方式:quaestio facti[45])。哲学的方法被视为批判的,与其他经验实证科学的方法之间泾渭分明。例如,洛采关于作为应然范畴的“价值”与作为实然的“自然”二元分立的观点,后来文德尔班又进一步明确区分了批判方法(kritische Methode)与发生方法(genetische Methode),并在此前提下展开哲学的证立活动。[46]据此,哲学被看作理性科学,与其他持发生方法的经验科学(如心理学、历史学、物理学等)相区别。
拉斯克继受并在法哲学中延续了这种二元论的观点,将其法哲学方法建立在“价值视角与现实视角的双重维度”(Zweidimensionalität der Betrachtungsweise)的基础之上,并进一步区分了批判法哲学与经验法律科学。拉斯克强调,尽管只存在唯一的“法律现实”,即实在法,却可以,而且应当分别从价值与现实两种视角去观察和认识该现实,前一种视角关注法律价值的有效性(即批判法哲学),以绝对的法律价值为研究对象,后一种视角则关注法律现实的事实性,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即经验法律科学)。[47]
在上述法哲学的二元方法基础上,作为批判的价值思辨的法哲学既站在了自然法(本体二元论),又站在了实证主义,尤其是历史法学派(方法一元论)的对立面。[48]在批判哲学的传统下,拉斯克在本体论层面上持一元论,即“法学的一元世界理论”(juristische Einweltentheorie)。[49]因为对拉斯克而言,实在法是唯一的法律现实,价值不具备任何超经验的—本体的存在形式。然而,形而上学导向的自然法却无一例外地致力于寻求如何将超经验价值实体化为现实与真实独立的生活力,并借此架通价值与现实,导致二者之间出现混同。对自然法学家而言,价值不仅赋予经验的心理—历史性事实以意义,更具备一种真实的效用。[50]自然法通过将法律价值实体化为法律现实,将自然法则的抽象物实体化为独立实在,抑或通过对法律提出伦理诉求摧毁实证规范性,将伦理原则实体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进而摧毁了经验存在的独立性。与自然法“意图从绝对价值中变幻出经验载体”不同,在拉斯克看来,所有实证主义立场均忽略了价值这一维度,无视超经验价值及其经验载体之间的鸿沟,尤其是历史主义妄图“从经验载体中变幻出绝对价值”。[51]拉斯克将自然法和历史主义形象地称为“法哲学必须提防的两大暗礁”。[52]在这一点上,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双重维度立场——既反对自然法,又反对实证主义(尤其是历史主义)——即来自拉斯克。[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