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证立的必要性:法哲学的科学性诉求

(一)法律价值证立的必要性:法 哲学的科学性诉求

在面对法哲学时,拉斯克遵循两位导师的价值哲学路径,摒弃了所有方法论自然主义的当代形式(例如生命哲学),提出了法哲学作为科学的哲学的诉求。鉴于其绝对性和有效性,价值成为证立哲学的科学性的关键概念;拉斯克继受了这一概念并将其具体化为法律价值。[33]然而,此时对法律价值的研究是纯理论的(rein theoretisch),正如李凯尔特所言:“我们必须知道,因为当然哲学并不只与理论材料有关,即不仅要思考思维本身,肯定还必须将一切——包括非理论的(atheoretisch)——对象,转化为理论形式或从理论上去思考它们。以便我们能够进入科学的殿堂。”[34]

在这个意义上,《法哲学》可被视为一部奠基之作;借此,拉斯克试图借此彻底重建当时的法哲学学科,其任务就是为法哲学寻找一个坚实的逻辑—认识论根基,使其知识在科学意义上是可证明的。[35]在拉斯克看来,绝对法律价值的预设是对法哲学之科学性的保证。这必然与当时蔚然成风的历史(相对)主义背道而驰。[36]

历史主义否认所有哲学学科(科学、伦理学和美学)的普遍性与必然性原则,放弃了哲学的科学属性。在历史主义者看来,上述原则都会随着时间和时代而变化,是由历史决定的。因此,所有原则仅被赋予相对的有效性,从中只能得出具有历史局限性的、相对的真理。这种历史相对主义通过将所有对真理的主张相对化,破坏了所有价值,成为追求科学的体系统一性与客观知识的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首要瞄准的靶子。文德尔班形象地将相对主义描述为“对哲学的放弃与哲学的死亡”。[37]在拉斯克那里,历史主义被称为“相对主义最现代的、传播最广的、而且是最危险的形式”,这种形式会摧毁所有哲学和世界观。[38]通过承认价值概念的绝对性,拉斯克捍卫了法哲学的不可取代性,法律价值是法哲学的真正对象,是法哲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借此,哲学得以运用先验的方法证立知识的客观性与有效性。在承认普遍有效的价值以及由其保证的法哲学之科学性方面,拉斯克并非一个相对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