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斯克的《法哲学》:法律的价值证立

一、拉斯克的《法 哲学》:法律的价值证立

发表于1905年的《法哲学》[13]是拉斯克的教授资格论文,由文德尔班担任导师,也是他唯一一部法哲学领域的著作。这部作品篇幅只有不到60页,可以说是一本“纲领式的著作”,书中提出的很多概念和理论尚未充分展开。然而,从重要性层面来讲,该作品不失为一部法哲学领域的跨时代著作。[14]借此,拉斯克成为将其两名导师的价值哲学与文化哲学理论运用到法律领域中的开拓者,并在这个过程中对二人的理论做了进一步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该作可谓开辟了一条证立法哲学的全新路径,在法律领域迈出了重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一步。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对法律进行一种价值论层面的证立,即探讨在价值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证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方法论路径,包括其中面临的主要难题。

《法哲学》的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放在“法哲学”的主标题下,并进一步细分为两个副标题:(a)“方法”(法哲学);(b)“法律本身的价值”[15]。在本部分中,拉斯克将法哲学一方面放在自然法理论,另一方面放在法律实证主义(或历史主义)的对立面,并在方法论上将其确立为一种批判价值学说。接下来,他论述了法律价值本身的正当性,并在康德与黑格尔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出了一套双重价值类型理论。第二部分讨论“法律科学的方法论” (Die Methodologie der Rechtsw issenschaft),涉及法律概念的建构与经验科学的特殊形式,即“科学的价值类型”。[16]在本部分,拉斯克发展出一套法律科学的科学理论。

《法哲学》将整个法哲学学科从属于作为批判价值理论的哲学这一统一概念,一方面致力于探究法哲学知识,另一方面致力于探究法律科学知识,进而解决全部形式的法律知识。面对当时的法学界,拉斯克感叹道:“一切有关法学的东西在方法论上都如此扭曲地发展”,以至于法律人“有可能总是从一个固定的中心点出发「……」,直到迷失在终极问题之中”。对此,拉斯克表达了他对认识论与法学之间必然联系的思想,“哲学和法学的结合”(Vereinigung von Philosophie und Jurisprudenz)是他的“决定”:“为法律人带来备受尊敬的哲学训练,尤其是为进一步深化提供基础的训练”,这是一个紧迫的任务。[17]针对这个问题,拉斯克以国家法学家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作为“反例”:“目前,关于国家之法律人格的争论已经到了没有认识论就无法解决的地步——通过在这方面取得进步的人,即耶利内克,所写的这本书就可以看到,国家法学家并未掌握认识论。”[18]拉斯克在两封于1904年分别写给柯恩(Jonas Cohn)和李凯尔特的信中也述及他对十九世纪法哲学思想的基本观点:“我很好奇我的法哲学会变成什么样。十九世纪的法哲学成果非常贫乏。几乎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更好地展现”[19]。“然而,在法律科学学说的领域,几乎所有事物都只能期待未来,我不会错失前景。”[20]拉斯克通过其法哲学思想,一方面将文化哲学的观念运用到了法哲学领域,另一方面为关涉价值的文化科学的方法向法律科学的科学理论的过渡铺平了道路。在这个意义上,拉斯克的《法哲学》一书对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21]拉德布鲁赫也曾毫不掩饰地表明拉斯克对于那个时代法哲学的鸟瞰对他产生了实质影响。[22]

拉斯克的《法哲学》是一本浓缩型的纲领式著作,研究其他相关文献不失为探究作者思想的又一重要途径。比如,赫里格尔主编的《拉斯克全集》第三卷,其中收录了拉斯克生前未出版的部分遗作,包括他的1911/12年在海德堡大学讲授的“柏拉图”课程讲稿、三部遗稿兼哲学笔记:《论逻辑体系》(Zum System der Logik)、《论哲学体系》(Zum System der Philosophie)和《论科学体系》(Zum System derW issenschaften)。[23]另一个重要的文献来源是拉斯克的手稿[24],尤其是1901到1906年间的近100封书信中的大量内容涉及他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理解这位哲学家的复杂表达提供了宝贵信息,也使我们对他的生平和学术生涯有了更全面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