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潜在地帮助更系统地理解法律语句
根据本文所采取的本体论立场,[36]概念是通过抽象化过程形成的。它们是人类大脑功能发挥的结果。大脑的这种功能可以将现象或事态的某些方面的品质或属性感知为据以将这些现象或事态归入某个概念范围的共同特征,同时忽略许多并非这些现象或事态所共有的品质或属性。[37]概念的这一内在属性潜在地影响对概念性术语的理解。一个概念性术语总是表达某种定识,即特定的个人、行动或事态之间存在某种或某些关系。[38]例如,如果某人将数家或几家公司称为“投资者”,那么他的话就可能会被理解为隐含着这样的定识,即所有这些公司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在不属于投资者概念外延的任何实体之间都不存在。取决于这一定识的可用性,概念性术语的使用可能有助于人们以更系统的方式理解法律语句,即将之理解为一个可普遍化的命题,而不是仅适用于特定场合的命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