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地使听话人摆脱既往观念的约束

(四)潜在地使听话人摆脱既往观念的约束

当国家和国际组织起草一份法律文件,并在文件中使用一个概念性术语时,他们并不总是会提供界定相应概念的外延的标准。这就使后来者有可能主张国际立法者们使用这一术语仅用于泛指[39],概念的外延的界定则依托于某些特定的制度实践,例如某种语言的使用、某些群体遵循的道德原则、自然科学的学说、或某些机构或司法机构的实践等。[40]因此,对某些概念性术语应作动态解释,其含义需要根据相关制度实践的演变来加以确定。为了说明这一点,以《联合国宪章》第13条和第62条为例。根据第13条,“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同样,根据第62条,经社理事会有权“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 基于对概念性术语意义的上述理解,有理由认为,大会和经社理事会可以对这两个条款中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做任何符合他们职能的解释。这一点意味着一个非常特殊的定识:这正是那些曾经的立法者们的意图所在。[41]取决于这一定识的可用性,概念性术语的使用有可能帮助国际法律话语的参与者独立地处理和理解法律文件,而不受前人既往观念的约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