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潜在地促进新法律知识的获取
正如第(五)节所指出的,某一个概念术语可能基于这样的定识而使用:在这个术语所指向的所有对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使说话人能够将它们作为同一类概念的组成部分来理解。取决于这一定识,使用一个概念性术语可能有助于将相应的法律语句作为一般化的命题来理解。概念性术语的这种潜在意义不考虑说话人预设的同一类概念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的关系的确切性质。它只依赖于存在某种关系的定识。比这个更进一步的定识是,这些组成部分之间存在非常精确的关系。取决于这个进一步定识的可用性,一个概念性术语的使用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它可能促进对新的法律知识的获取。例如,如果某人将某项国内立法的引入或适用称为“对人权的不相称的限制”,那么国际法律话语的参与者可能会明白这项措施是不公正的;它是歧视性的或任意的;它对于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如保护国家安全,是没有必要的;或者它与民主社会的理念相悖。(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