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学理论和成功交际的条件
这一部分的焦点是国际法学者群体。国际法学者们的工作有助于国际法律交际,就像国家的任何机关或代表、法律顾问、律师、法官和仲裁员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一样。但是,它有一个非常具体的目标,这使它与国际法律话语中所有其他参与者的工作相区别。国际法学者们的工作是阐明法律和法律实践。这一目标赋予了所有有关国际法律话语中概念性术语语句的意义理论以工具性价值。它同样解释了本文最后一部分将专门讨论的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所建议的意义理论如何帮助国际法学者们完成他们的任务?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明确成功实现法律交际的条件以及它们对概念性术语语句意义潜势的依赖性开始。正如第二部分所解释的,语用学所称的语句的意义是指说话人通过语句意图表达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当听话人能够理解这种意图时,交际就是成功的。这一观察解释了成功交际的两个重要条件。
其一,说话人使用的语句必须能够表达他的意图。显然,说话人不可能通过一段语句来表达不在该语句的意义潜势范围内的东西。正如本文的前几部分所阐明的,某一语句的意义潜势依赖于听话人的认知环境。如果以某语句能够表达特定的意图为交际成功的标志,且这种潜在意义依赖一种非常特殊的定识,那么如果这种定识对听话人不可用时,交际就无法成功。例如,如果一个说话人试图使用“不相称的对抗措施”这一术语来掩饰他实际上并不真正了解相关的识别标准,但听话人可能已经熟知确定相关国际法的公认手段的低效性时,他的意图就无法实现,交际就是不成功的。同样,如果某人试图使用这一术语来增强所论证法律命题的规范效力,但听话人基于与说话人不同的道德或政治态度来理解此术语时,如听话人基于“相称的对抗措施通常不足以促使一个顽固不化的国家遵守其国际义务”这样的定识时,他的意图也无法实现,交际也是不成功的。
其二,可用的定识必须被实际使用。即使某个定识在某人使用概念性术语时,对听话人是可用的,听话人仍有可能依赖可用的其他定识来理解这个人的意图。比如说,某人把某个国际机构称为“法院”,以向听话人传达这样一个命题,即这个机构具有某种特定的属性,比如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权力。听话人之前可能对法院这一概念有一些了解。例如,他们可能有过这样的经历:律师经常基于一系列不同的标准将一个机构归类为法院。这些标准可能包括说话人实际使用的标准,但也可能包括其他标准,如一个机构是否独立于创建它的政治机构,是否赋予诉讼当事人某些权利,或是否提供其所做决定的理由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所有法院都有权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这一定识对听话人来说肯定是可用的,但他们可能无法从众多其他可用的定识中挑选出这一精确的定识。同样,在所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法院”一词的潜在意义超出了仅仅是促进新的法律知识获取的范围,听话人对这一语句的理解就可能基于对说话人表达的观点持有某种道德态度具有适当性的定识,而不是基于所有法院都有权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定识。在这两种情况下,交际都不会成功。(https://www.daowen.com)
斯珀波和威尔逊的交际理论中最吸引人的一点是,它解释了说话人可以怎样采取行动来影响实现成功交际的条件。按照他们的理论,如果说话人不能完全确定听话人的认知环境是否使得他可以理解他的意图时,那么他可以采取行动改变它,从而避免误解的发生。因此,在说话人不确定所需的定识是否可用的情况下,他可以采取行动使其变得可用。[60]在说话人怀疑听话人无法从众多可用的定识中挑选出所需的定识时,他可以采取行动,将听话人的注意力准确地引向这一定识。[61]斯珀波和威尔逊举了一个例子:两个人,玛丽和彼得,在看风景的时候,玛丽注意到了一个遥远的教堂。玛丽对彼得说:“我已经进过那个教堂了。”
她没有停下来先问自己,他[彼得]是否注意到了这座建筑?他是否认定她注意到了,并认定她注意到了他注意到了,等等。或者他是否认定它是一座教堂,并认定她认定它是个教堂,等等。她所需要的只是合理的信心,即他能够在需要时将该建筑识别为教堂:换句话说,某个定识会在正确的时间在他的认知环境中显明出来。在她说话之前,他不需要知道这个定识。事实上,在她说话之前,他可能会认为那个建筑是一座城堡,可能只是因为她的话的作用,那个建筑是一座教堂才对他显明出来。[62]
这些有趣的观察启发国际法学者们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改进他们对国际法律话语的理解。第五部分应该已经列举了一些概念性术语语句意义潜势对相关可用定识的依赖性。对这些依赖关系的认识,有助于学者们发现和解释说话人为改变实际或潜在听话人的认知环境,以使听话人更好地理解其意图,而采取的措施。以下第(二)节将在第五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这种方法如何相对于概念性术语语句及其意义潜势发挥作用,同时也作为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