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地帮助说话人掩盖法律知识的欠缺
正如第(一)节所指出的,概念性术语有可能帮助国际法律话语的参与者以一种更经济的方式来思考法律。这种潜力对法律交流产生了影响。在意见交流中,交流的重点是法律后果而不是识别标准,因此说话人无须描述用以确定某人、某项行动或某种事态是否属于某个概念外延的所有识别标准。在许多情况下,如不相称的对抗措施的例子所示,他或她可以用概念性术语来取代这些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如果一项行动是不相称的对抗措施,那么这一行动应立即终止;采取这一行动的国家有义务提供不再重犯的承诺和保证;这个国家还有义务对所造成的伤害进行充分的赔偿。”
识别标准源于法律。它们是法律用来确定某人、某项行动或某种事态是否属于某一概念外延的标准。因此,根据习惯国际法,“公海”被定义为不包括在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国家内水或群岛国家的群岛水域中的所有海洋部分。根据条约法,“条约”被定义为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受国际法约束的国际协定。根据《1997年捷克共和国——以色列位双边投资协定》第1(3)条,“以色列投资者”被定义为“根据以色列国法律为其国民,但根据捷克共和国法律不为其国民的自然人”和“根据以色列法律注册或组成,并在以色列国境内有常设机构的法律实体”。[48]
当某人使用某个概念性术语时,由于各种原因,他可能并不完全熟悉相关的识别标准。这个人可能没有研究过确定相关法律的方法。或者,尽管这个人可能已经花了相当长的时间来研究确定相关法律的方法,但这些研究可能仍然不足以让他说出标准是什么。以“强行法”的概念为例,根据1969年和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的共同规定,强行法的定义没有指向任何确定的标准,而是源于国家对一些普遍界定的法律后果的接受和承认。[49]然而,实践中,国际法学者们基于很多不同理由,试图将某些国际法规范确定为强行法。[50]取决于你询问的对象,不同的对象可能会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来让你接受强行法的概念:强行法规范来自自然法;[51]强行法规范构成“国际宪法”;[52]它们体现了“国际公共秩序”[53]或“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54]或者强行法的概念有助于保护某些特定目标,如“开放的国际市场”[55]或“个人的基本尊严”[56]等。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当某人使用诸如“公海”“以色列投资者”或“强行法”这样的概念性术语时,即便这个人无法说出相关的识别标准,但这些概念性术语的使用引导读者或听众趋于这样的定识,即他是可以的。[57]因此,取决于此定识的可用性,概念性术语的使用可以潜在地帮助说话人掩盖相关知识的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