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说的概念及相关用语辨析

法律学说的概念及相关用语辨析

周晓帆[1]

摘 要 法律学说是学者或者实务者对于法律问题所发表的观点和见解。近些年来,在司法裁判中援引法律学说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学界对法律学说存在“法学理论”“法理”“学理”“法学家法”“专家意见”等不同称谓,既有研究并未对相关用语进行系统地梳理和厘清。法律学说不同于法理,学说是法理的具体化,法理是凝练的学说。各国对法律学说的使用习惯也并不一致,大陆法系较常使用“法教义(学)”,英美法系较常使用“法学学术”,后者在研究立场和研究方法上更为开放。准确界定法律学说的内涵与外延,是研究法律学说司法应用的前提。在类型上,法律学说可以划分为理论性学说与实践性学说、通说与非通说。在中国语境下,法律学说直接表现为学者以一国现行法秩序为基础在法学文献中所发表的学术观点,具有专业性、主观性、抽象性、时空性与时代性等特征。当前,在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律学说沟通理论与实务的重要性逐步凸显,对于法律学说的概念界定无疑是必要的前提性工作。(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 法律学说 法学家法 法教义(学) 法学学术

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8]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作为论据,论证裁判理由。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觉察到援引法律学说对于解决当下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积极意义,并以司法政策的形式肯定了援引法律学说的可能性。近两年来,一些学者关注到了在司法裁判中援引法律学说的基本原理及其功能意义,并展开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2]既有研究对法律学说的内涵并没有形成共识,特别是随着域外研究成果在国内的翻译及传播,法律学说与“法学家法” “法理” “法教义(学)”“法学学术”等用语存在不同程度的混用与误用。在不同法文化传统中,对法律学说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国语境下,法律学说有其特有的特征与类型。当下,在司法裁判援引法律学说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广泛关注之际,有必要对法律学说及其相关用语进行系统的梳理与辨析,以便于进一步推进其实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