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中独立是裁判令人信服和获得权威的重要条件。立足于“我—你”的关系范式,独立性表现为法官和其他主体之间的“人—人”关系,而非“人—物”关系,植根于主体的“自我意识”之中。独立性地失衡一方面表现在其他权力主体对法官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表现在法官面对当事人的过分亲近或者干预。任何侵犯法官或当事人独立性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