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基于尊重的人之关系
我们可以把法官、法律文本和当事人简称为“三者”。在“我—你”的关系中,“三者”的关系是共时条件下特定场景的“人—人”关系。以“三者”中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为例,处在同一时空之下的法官与当事人一旦相遇,其在同一场景中便融为一体。当事人从众多平和的对象之中显现出来直面法官时,法官就不再是相对人加以利用的主体,也不是被物化的人,也就是说法官不是为了满足自己解释的需要而与当事人建立联系,他是出于无所缘由地尊重另一个和他类似的主体,才与之发生关联。在由于偶然的现实矛盾或者其他原因,法官与当事人相遇之时,两者才能在这种无来由的偶然中实现人和人相处的人化关系。也即,两者在同一时空场景之下,法官的所言所思便是当事人的所言所思,两者互相拥有对方的一切。换言之,在两者相遇之后,解释行为发生之前,当事人是法官的绝对存在者。绝对存在意味着,法官不应该将当事人与现实中其他潜在或者过往的当事人做比较,甚至也不应该“分析”“打量”当事人。
我们可以在解释权的运作和构造中理解基于尊重的“三者关系”。多主体参与的关系之中存在着权力分配,法律解释关系尤为如此,如学者所言,法律解释权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9]当事人是解释事件的触发者,文本是解释权的核心,法官是解释权的执行者。解释事件的核心在于解释权,解释权的核心在于权能。[10]解释权能是法官为实现对文本的解释而采取的各种具体手段,即解释权的具象化表现。结合学界的观点,我们可以将立足于“我—你”的解释权能表述为三个方面:选择权、释明权和回思权。选择权:“我—你”关系之中的选择权能是限定的,法官专注于文本和当事人自身,他的选择不会超脱于面前的主体,更不会纳入不相关因素;释明权:若把释明理解为“讲清楚” “说明白” 那等于重叠赘言,所谓释明在于满足解释行为的可接受性。解释的可接受性是解释事件所有的主体都参与或预知的一系列解释程序的实践理性标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主体都要接受最后的解释结果,只意味着各主体参与解释事件时共同同意某项特定客观标准;回思权即为反省权,法官面对的并非有所待的物,而是面对着和自身高度相似的主体,解释权的运作应当以“吾日三省吾身”的回思来结尾,以此彻底检视解释事件。
在法律解释中,各个主体平等交谈是保持尊重感的重要方式。主体间的交谈是一条链式反应,在语言学上这个链条被归纳为,“说话人发出话语(发言行为)——话语命题(言内行为)——听话人反应(言效行为)。”[11]解释的运作不仅要求法官和当事人充分的交谈,且在交谈过程中不能漫无边际,应该言之有物、有的放矢,形成一个命题式的交谈。另外,要充分注意主体在交谈过程中是否能够领会对方的解释。每一次解释都是一个完整的链条,链条的末端也即确认对方的领会行为是解释运作过程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理解法官的意思,那整个解释事件其实还是处于待完成的状态。语言学上的例子能在此提供形象的说明,“完整的言语行为必须有听话人(当事人)的合作才能完成,如果没有听话人(当事人)的合作就没有言语行为,如果对着墙壁说‘对不起’,该话语的言内行为就不是‘道歉’。言内行为是在听话人的理解中实现的。”[12]我们可以对自家的宠物狗发出命令,宠物狗也的确会按照你的命令完整特定的行为,但是其中没有解释存在的余地。“我—它”的关系中可以含有不带感情色彩的命令,但“我—你” 的关系中保有基于尊重的“言效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法官纯粹为了解释而解释,为了解释而“利用”当事人,那他将会变成拒绝思考的“法匠”,法律解释权便也极有可能在不负责任之中被扭曲、误用。那些立足于“我—它”关系的法官曾被富勒称为有缺陷的人,“人有时可能无法实现自己最全面的能力。作为一位公民或者一位官员,他可能被判断为不够格。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会由于失败而受谴责,而不是由于疏于履行义务;由于缺点,而不是由于犯错。”[13]而基于“我—你”的解释关系可以“将若干原则融入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之中。”15这条融合性进路是将尊重作为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基础。法律解释权力构造和运作之中暗含着权力规制的问题,法律解释权规制的关键建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尊重关系。
法官的每一份判词皆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或许解释为什么要判死刑,或许是解释为什么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带小数点的精确数字。法官作出解释,并非仅源于地位或职责,更加并非因为法庭之下有一个等待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可怜当事人。一切基于职责或者怜悯所做的决定都是“有所待”的:或有待于他人的祈求,或有待于当事人地位的卑微,或有待于与上一个当事人所做的比较。若是“有所待”,那法官所作出的每一次判决都立足于无足轻重的偶然。只有无所待的法官才能保证其与当事人在案件中相遇的一刹那,“他们之间因偶然性而产生的差异顿然消失”[14],法官和当事人在思维上融为一体,当事人的一切外在形式都已然被剥离,法官也与当事人眼里的主审法官相遇,两者都能够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向对方致以最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