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真诚与公正的三方构造
法官和立法者之间的关系结构组成了法律解释上的“双方结构”,尽管立法者以文本形式出现在法官面前,但并不影响双方对话。随着当事人的出现,“双方结构”便升级成为更加复杂的“三方结构”。在这样的结构中,各个主体都面临着“你要说什么?”“你在哪里说?”“你要对谁说?”之类的问题。
列维纳斯把语言对话中的问题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说”,另一类是“所说”。列维纳斯指出,“‘别于存在’是通过一种‘说’来表述的,这种‘说’也应该是未说,以便‘别于存在’从‘所说’之中抽取出来,在‘所说’之中别于存在,已然只是意指一种不同的‘存在’”。[15]列维纳斯的“所说”,其内涵意指各种各样的陈述与命题,“所说”是概念本体诞生的地方,其表达的是一种单向性;列维纳斯的“说”,其内涵意指“我”面对着“他者”[16]的场景、结构或事件,“说”是双主体相遇的地方,表达的是一种双向性。法官和当事人存在于“所说”,相遇于“说”。“所说”是两者存在之处的基本环境构建,此种构建如同空气对人的重要性,拥有之时不觉重要,一旦失去便是死亡。
对法官和当事人而言,一旦失去“所说”,两者失去了“再相遇”的可能,解释事件也不会发生,更谈不上后来“说”的问题。在完成“所说”的基础性构建之后,才能达致“说”的场域。法官和当事人在“说”中相互靠近,在“说”中逐步将作为主体的自身暴露出来,在“说”中甚至压制自己的主体个性,双方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展现出自身的脆弱来表达真诚。其实不难理解,以喝酒为例简述之。酒精对人体的危害作用远远大于微乎其微的保健作用,但似乎诸多文明都产生了劝酒文化。为什么明知自身的脆弱还要实施此行为以自伤呢,主体试图以自伤后的脆弱性展现其真诚。(https://www.daowen.com)
只有法官和当事人坦诚相对,才能进入第三方见证结构之中,也即公正的解释结构之中。列维纳斯描述了双主体交往的第三方见证结构,他认为“我”与“他者”的遭遇必然存在第三方在场的结构。[17]“我”与“他者” (在此也即为法官和当事人)处于同一时空的关系属性不同于文本的封闭性,其开放性体现在,这种关系一定会在交往中蔓延到道德、政治和其他领域。法官和当事人遭遇之时,文本必然在场,类似于法官和当事人的其他主体也必然在场,同一时空场域之下,文本和其他类似主体构成了对解释事件的见证。当法官作为主体时,责任将不会来自偶然,也不是来自所谓的“利他意志” “爱” “仁慈”,这种责任应该是接近于蛮不讲理且不可避免的内心强制。法官和当事人在三方结构的关系之中,将会如同关切自己一般关切类似于自己的“他者”。在公正的哲学之中,我们通过语言的技巧而将“说”还原为“所说”,将所有意义都还原为关心。[18]
这种架构表达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倾听与理解,这也使得交流成为可能,而法律的解释就存在于这种交流之中。在两个活生生的人的交往关系模式下,踏入社会正义场域的法官和当事人将会不可避免地在第三方的见证之下完成行为的交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