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解释存在的问题

依上文分析可知,各地法院对第40条第3项应否适用情势变更中的不可归责性要件存有主观、客观两种裁判模式。从解释论视角,这可归因于地方法院拘泥于偏重文义解释、主观解释而未综合运用传统解释方法。下文将阐明传统偏重主观解释、文义解释的裁判做法存在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