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教义学阐释[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教义学阐释 [1]

张珍星[2](https://www.daowen.com)

摘 要 依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所涉案例的分析可知,各地司法裁判的实质分歧在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否适用不可归责性要件,形成了主观、客观两种裁判模式。从解释论视角,这可归因于各地法院囿于偏重文义解释、主观解释而未综合运用传统解释方法,存在超越客观情况的文义射程范围,失之主观随意的问题和有违《说明》第26条第4款强调不可归责性的立法原意。展开体系解释可知,第39~41条所选择的三元制解雇体系的内在逻辑表明第40条的体系定位是无过错解雇,对第40条第3项适用不可归责性符合对第40条的体系解释和当然解释结果,而主观模式构成体系违反。依目的解释,第40条第3项实质是异常风险合理分担机制,为契合其功能、解雇限制理念及劳动关系的从属性,须适用不可归责性要件来限制解雇的任意性。总之,第40条第3项的规范内涵宜限于不可归责于劳资双方的二者无法控制的外部事实,实质衡量要素为非主观可控。

关键词 不可归责性 无过错解雇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