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完整的理性人建构方法应当包含价值判断、理性人自身状况和案件环境三个方面。由于理性人只能解决个人道德判断问题,不能解决社会个体之间的行为边界问题。只有将建构目标从理性人变为“合理人”,才具有足够的包容性。“合理人”以维持社会合作为目标,不仅肯定自身的个体选择,而且尊重他人安排生活规划的自由。“合理人”自身状况的建构与理性人无实质区别,采取的也是客观标准。其中,案件环境主要根据施加风险方式的不同对“合理人”的价值判断产生影响。如果是共同体之间相互施加的对称风险,则在该风险范围内行为人不承担注意义务;如果是行为人单方面施加的风险,特别是异常风险,则行为人应当承担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的发生。应当结合社会习惯判断两种风险的边界。
(编辑:戴津伟)
【注释】
[1]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编号:202107070039)、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论文资助项目“体系融贯视角下受害人过错抗辩的区分与协同”(2022BSLW 26)资助。
[2]李鼎,男,内蒙古包头人,中国政法大学与德国波恩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学、民法方法论。
[3]参见叶金强:《私法中理性人标准之构建》,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第101-103页。
[4]现有研究不区分理性人和合理人,两者混用,一般用理性人者居多。本文进行此类区分,在陈述有关理性人的研究时,保持既有表述不变;而在使用本文提出的合理人一次时,均加引号,使用“合理人”,以示区分。
[5]参见武飞:《法律修辞应用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149页。
[6]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605-606页。
[7]参见[德]乌尔里希·克卢格:《法律逻辑》,雷磊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22页。
[8]参见叶金强:《信赖合理性之判断:理性人标准的建构与适用》,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第97-98页。
[9]参见王灏:《专业人士过失侵权责任论——以普通法系侵权法为视角的实证研究》,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第47-50页。
[10]参见郑永宽:《论侵权过失判定标准的构造与适用》,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2期,第133-136页。
[1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12]参见叶金强:《私法中理性人标准之构建》,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第108-109页。
[13]参见郑永宽:《论侵权过失判定标准的构造与适用》,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2期,第134页;龚赛红:《论民法上的过错——以过失程度及其判断标准为核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75页。
[14]参见[英]珍妮·斯蒂尔:《风险与法律理论》,韩永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页。
[15]手嶋豊、中川淳:《過失一元論》,法律時報64巻(1992)9号(通巻791号)36-46頁参照。
[16]野澤正充:《過失の構造》,法学セミナー通号666号(2010)85-90頁参照。
[17]参见叶金强:《私法中理性人标准之构建》,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第109-110页。
[1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19]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33页。
[20][美]罗纳德·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21]参见于飞:《诚信原则修正功能的个案运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华诚案”判决为分析对象》,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第65-68页。
[22]这一衡量方式例如:王泽鉴:《侵权行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299页;周友军:《侵权责任认定》,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2-243页;曹昌伟:《侵权法上的违法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56-259页;朱虎:《过错侵权责任的发生基础》,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第73-74页。
[23]See United States v.Carroll Tow ing Co.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les,Second Circuit,1947,159F.2d.169.
[24]如[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9-241页;简资修:《经济推理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01页;汤自军:《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0-131页;肖鹏:《过错的经济分析》,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91-92页;卢臻、杨静毅:《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医疗过失判断标准》,载《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第168-169页。
[25][美]戴维·G.欧文:《侵权法中过错的哲学基础》,戴维·G.欧文主编:《侵权法的哲学基础》,张金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9页。
[26][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5页、89页。
[27][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1-99页。快乐的类型包括:感官之乐、财富之乐、技能之乐、和睦之乐、名誉之乐、权势之乐、虔诚之乐、仁慈之乐、作恶之乐、回忆之乐、想象之乐、期望之乐、基于联系之乐、解脱之乐。痛苦的类型包括:匮乏之苦、感官之苦、棘手之苦、敌意之苦、恶名之苦、虔诚之苦、仁慈之苦、作恶之苦、回忆之苦、想象之苦、期望之苦、基于联系之苦。
[28][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0-102页。这32种情况分别为:健康、体力、耐力、身体缺陷、知识质量、智力、坚毅、稳定、取向、道德情感、道德偏向、宗教情感、宗教偏向、同情心、同情偏向、厌恶心、厌恶偏向、精神错乱、癖好、财务状况、同情性联系、厌恶性联系、身体原质、精神原质、性别、年龄、地位、教育、气候、血缘、政府状况、宗教信仰。
[29]以上内容见[美]斯蒂文·萨维尔:《事故法的经济分析》,翟继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1页、36-37页、39-40页。
[3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3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32]参见[美]盖多·卡拉布雷西:《事故的成本——法律与经济的分析》,毕竞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3页。
[33]参见[德]莱茵荷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第六版)》,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页、116页。
[34]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二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页。
[35]熊秉元:《正义的效益——一场法学与经济学的思辨之旅》,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第40-41页。
[36]以上见[美]盖多·卡拉布雷西:《事故的成本——法律与经济的分析》,毕竞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6页、211页、260页。
[37][美]肯·克雷斯:《异常危险活动的损害严重性论点》,戴维·G.欧文主编:《侵权法的哲学基础》,张金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97页。
[38]See.Gregory C.Keating,Reasonableness and Rationality in Negligence Theory,48 Stan.L.Rev.311(1996),P.312.
[3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9页、111页。
[40][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制度——对法律理论的一种解说》,陈锐、王琳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80页。
[41][德]莱茵荷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第六版)》,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页。
[42][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制度——对法律理论的一种解说》,陈锐、王琳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79页。
[43]参见[美]葛瑞高瑞·C.克庭:《意外事故侵权法的社会契约观念》,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编:《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44]See.Gregory C.Keating,Reasonableness and Rationality in Negligence Theory,48 Stan.L.Rev.311(1996).P.318.
[45][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174页。
[46]参见陈绍玲:《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9期,第17-18页;蔡元臻:《论合理使用对滥用通知现象的遏制——美国“跳舞婴儿案”的启示与反思》,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1期,第25-26页;施小雪:《论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载《中国出版》2018年第11期,第46-47页等等,不胜枚举。
[47]郑永宽教授全文使用了“合理人”一词。参见郑永宽:《论侵权过失判定标准的构造与适用》,《法律科学》2013年第2期,第134-40页。叶金强教授将“rationalman”翻译成为合理人,将“reasonableman”翻译成了理性人,其所指“理性人”实际上是“合理人”,与本文恰巧相反。这个翻译和英文原意有背离,所以为本文所不采。参见叶金强:《私法中理性人标准之构建》,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第192页。
[48][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03页。
[49][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制度——对法律理论的一种解说》,陈锐、王琳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70页。(https://www.daowen.com)
[50]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8-410页。
[51][美]罗纳德·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4页。
[52]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3页。
[5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4页。
[5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55]参见易军:《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脉络》,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第56页。
[56]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2页。
[57][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
[58]参见[德]施塔姆勒:《正义法的理论》,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78-179页。
[59]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
[60][美]罗纳德·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1页。
[61]参见[美]葛瑞高瑞·C.克庭:《意外事故侵权法的社会契约观念》,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编:《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62][美]肯·克雷斯:《异常危险活动的损害严重性论点》,戴维·G.欧文主编:《侵权法的哲学基础》,张金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2页。
[63]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66页。
[64][瑞]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第四版)》,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7页。
[65]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242页。
[66][瑞]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第四版)》,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9页。
[67]参见周友军:《侵权责任认定》,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2-243页。
[68]参见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231页。
[69][瑞]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第四版)》,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1页。
[70]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99页。
[71]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36页。
[72]彭俊良:《侵权责任法论——制度诠释与理论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4页。
[73][奥]伽布里菈·库奇奥等:《奥地利民法概论》,张玉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58页。
[74]以上内容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6页、81页、83页。
[75][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页。
[76][瑞]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第四版)》,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0页。
[77]参见[美]丹·B.多布斯:《侵权法(上册)》,马静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6-247页。
[78][德]莱茵荷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第六版)》,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页。127-128页。
[79]参见[英]约翰·菲尼斯:《法哲学》,尹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72-373页。
[80][美]朱尔斯·L.科尔曼:《矫正正义的实践》,戴维·G.欧文主编:《侵权法的哲学基础》,张金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4页。
[81][美]戴维·G.欧文:《侵权法中过错的哲学基础》,戴维·G.欧文主编:《侵权法的哲学基础》,张金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0页。
[82][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敬东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33页。
[83][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敬东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79页。
[84][英]约翰·菲尼斯:《法哲学》,尹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72页。
[85]See.Gregory C.Keating,Reasonableness and Rationality in Negligence Theory,48 Stan.L.Rev.311(1996).P.313.
[86]参见[美]史蒂芬·R.佩里:《结果责任、风险与侵权行为法》,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编:《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2页。
[87]参见[奥]海尔姆特·库齐奥:《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第二卷)——比较法的视角》,张家勇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71页。
[88]王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7页。
[89]于飞:《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107页。
[90]参见[美]史蒂芬·R.佩里:《结果责任、风险与侵权行为法》,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编:《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2页。
[91][美]葛瑞高瑞·C.克庭:《意外事故侵权法的社会契约观念》,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编:《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92][美]葛瑞高瑞·C.克庭:《意外事故侵权法的社会契约观念》,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编:《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93]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155-156页。
[94]参见[美]朱尔斯·L.科尔曼:《原则的实践——为法律理论的实用主义方法辩护》,丁海俊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10页。
[9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96]参见陈聪富:《论侵权行为法上之过失概念》,《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9页。
[97][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页。
[98]参见[德]施塔姆勒:《正义法的理论》,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34-235页。
[99]参见[德]参见鲁道夫·冯·耶林:《罗马私法中德过错要素》,柯伟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96-99页。
[100]参见陈聪富:《论侵权行为法上之过失概念》,《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