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范定位与法律适用[1]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范定位与法律适用 [1]

李晓旭[2](https://www.daowen.com)

摘 要 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0条支持了违约方合同解除的请求,此后大多数类似案件均参照适用该案判决说理。但是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性质界定、适用条件等皆有不清晰之处。在争议之外,违约方不应当享有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是各界共识。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为违约方脱离合同提供了正当路径。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权利性质的争议以及对《民法典》颁布前后的案例对比表明,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更为高效合理,同时,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非是任意的,要符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等限制条件。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合同僵局 效率违约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