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在审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范内涵时,各地司法裁判的实质分歧在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否适用不可归责性要件,形成了主观、客观两种裁判模式。从解释论视角,这可归因于各地法院拘泥于偏重文义解释、主观解释而未综合运用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传统解释方法,存在超越客观情况的文义射程范围,失之主观随意的问题和有违《说明》第26条第4款强调不可归责性的立法原意。展开体系解释可知,第39-41条所选择的三元制解雇体系的内在逻辑表明第40条的体系定位是无过错解雇,对第40条第3项适用不可归责性符合对第40条的体系解释和当然解释结果。依循目的解释规范进路,第40条第3项的功能及其印证结果表明其旨在实现异常风险的合理分配,为契合该功能、解雇限制理念及劳动关系的从属性,须适用不可归责性要件来限制解雇的任意性。总之,在解释与适用第40条第3项及《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文时,各地法院应综合运用传统解释方法来作阐释,即以法律文本为依据,遵循条文的内在逻辑与体系特点及其应有功能来作解读。
(编辑:戴津伟)
【注释】
[1]本文系中央高校基金“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路径研究” (SK2022021)、中国博士后基金第69批面上资助项目“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与用工管理权的平衡机制研究”(2021M 692539)研究成果。
[2]张珍星,女,江西赣州人,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劳动合同法。
[3]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2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107.0亿元,同比下降38.3%,载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3/t20200327_1735114.htm 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0日。
[4]笔者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为关键词、选定搜索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3日、案由为民事—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共搜索出法宝推荐案例239个,其中关涉不可归责性适用分歧的案例是103个。
[5]此模式的关键特点是认定第40条第3项的规范内涵不要求适用“不可归责性”要件。在关涉不可归责性要件适用分歧的103个案例中,共有36个案例持此模式,占比35%。例如:罗振彪与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劳动纠纷上诉案(2016)粤01民终17682号;张德盛与抚顺抚连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辽04民终1595号;甘路明上诉纯钓(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6)京03民终7547号;上诉人南京艺房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忠强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终5074号;上诉人浙江锦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浙XX易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红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9)苏13民终388号;合肥惠而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6110号等。
[6]粤高法发[2017]147号。
[7]客观裁判模式的关键特点是认定第40条第3项的内涵构成包括不可归责性要件。在关涉不可归责性要件适用分歧的103个案例中,共有67个案例持此模式,占比65%。例如:赛门铁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沈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终2052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刘雅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11011号;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宗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赣01民终492号;威海瑞京服装有限公司、王太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10民终2063号;天津迈凯电子有限公司、吴鹏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津民申439号等。
[8]京高法发[2017]142号。
[9]关于此主题的学术论文属凤毛麟角,新近一篇深具研究价值的论文主要在分析该条文的法理依据是否为情势变更、解雇前企业是否需同员工协商一致还是拥有单方变更权、该条文与经济性裁员规则的关系,参见王倩:《论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载《法学》2019年第7期,第178-191页;另有一篇论文则在简要讨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特点,参见王林清:《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第76-78页。同时,劳动法专著通常只在“预告性辞退”项下对该条文予以简要介绍,参见林嘉:《劳动法的原理、体系与问题》,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11页;参见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86页;参见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参见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10]参见白金城:《用人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14期,第49-51页。
[11]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六版),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399-436页;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5-248页。
[12]参见王利明:《法律解释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6页。
[13]参见陈金钊:《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第38页。
[14]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20页。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六版),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413页。
[16]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17]杨景宇、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本书编写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180页。
[18]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主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741页。
[19]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St.Paul:West Publishing,2004,p.247.
[20]韩世远:《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第452页。
[21]参见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2-93页。
[22]参见焦富民:《中国合同责任制度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23]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1990年版,第574页;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34-536页;参见崔建远:《合同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44页。
[24]甘路明上诉纯钓(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6)京03民终7547号、上诉人南京艺房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忠强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终5074号等。
[25]魏丽娜诉楼氏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6)苏05民终3275号、北京丰东建通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桂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10527号。
[26]王明德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2322号、崔洋与永旺资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16364号、郭林林与广州利凌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3298号、咸宁恒信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慧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鄂12民终998号、徐某与广州德爱康纺织内饰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13164号等。
[27]再审申请人何军红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粤民申9010号。
[28]何建华、杨伟良、杨鹏飞:《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劳动关系与就业前沿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45页。
[29]参见王倩:《论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载《法学》2019年第7期,第180页。
[3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和公报案例“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2008)民二终字第91号以及经典案例“李金容等诉林沛森等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案”(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0号、 “李昌斌、李明顺诉屠庆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2010)船民一初字第207号。
[31]参见《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第2条第2款规定:“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32]参见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法发〔1993〕8号文)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33]参见崔建远:《情势变更原则探微》,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3期,第8页。
[34]参见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
[35]周国良等:《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讨论》,载《中国劳动》2012年第3期,第51页。
[36]孙锦宏、威富(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13596号。(https://www.daowen.com)
[37]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马学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津02民终6899号;邱丽红与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2017)吉民再296号。
[38]《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6第4款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迁移、被兼并、用人单位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39](2019)沪01民终2056号。
[40]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宋世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7073号。
[41]参见白金城:《用人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14期,第49-51页。
[42]参见吴勇:《德国基于经营原因的解雇规制及借鉴》,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第148页。
[43]赛门铁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沈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终2052号、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宗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赣01民终492号、威海瑞京服装有限公司、王太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10民终2063号、天津迈凯电子有限公司、吴鹏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津民申439号等。
[44]参见林嘉:《劳动法的原理、体系与问题》,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11页。
[45]参见刘志鹏:《劳动法理论与判决研究》,元照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页。
[46]参见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87-588页。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lf-gz/flca/2006-03/20/content_34791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27日。
[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7-08/14/content_537471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27日。
[4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2007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7-08/14/content_537471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27日。
[50]参见郑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与案例分析》,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51]北京《瑞丽》杂志社等上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1681号。
[52]碧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孟永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3574号。
[53]上诉人北京蓝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航空公司)与上诉人李政源因劳动争议一案(2019)京01民终5771号。
[54]原告张斌与被告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2016)苏0115民初16418号。
[5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1-01/02/content_5003185.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0月26日。
[56]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编:《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66-167页;参见杨景宇、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
[57]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87页。
[58]陈金钊:《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第41页。
[5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57页。
[60]崔建远:《风险负担规制之完善》,载《中州学刊》2018年第3期,第57页。
[61]参见[德]瓦尔特曼:《德国劳动法》,沈建峰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73页。
[62]北京阿桑娜商贸有限公司与高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11294号。
[63]甘路明上诉纯钓(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6)京03民终7547号。
[64]参见沈建峰:《疫情防控背景下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时的风险负担规则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2期,第42页。
[65]参见杨景宇、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编:《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65页;参见本书编写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180页。
[66]参见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426页。
[67]参见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86-587页。
[68]参见尚连杰:《风险分配视角下情势变更法效果的重塑——对〈民法典〉第533条的解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第171页。
[69]参见刘翀:《论目的主义的制定法解释方法——以美国法律过程学派的目的主义版本为中心的分析》,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2期,第37页。
[70]参见《〈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背后》,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lfgz/lfdt/2007-07/10/content_368699.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0日。
[71]参见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第1548页。
[72]参见林嘉:《劳动法的原理、体系与问题》,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4页。
[73]参见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3页。
[74]参见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73页。
[75]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马学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津02民终6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