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具体适用

三、《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具体适用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救济性权利,是为解决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合同僵局问题而诞生,有很强的功能性,不同于自然权利具有天然逻辑性与普遍适用性。通过法院的判例我们也可以看出,违约方解除合同需要足够的事实理由。《民法典》颁布前后,法院所采取的说理角度同中有异,共同指向该权利适用的条件与边界,不同则是第580条第2款所带来的实践上的新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权的正当化路径,其具体适用也是该权利的最终落脚点。如不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限于特定语境,则容易被滥用,成为违约方谋取利益的工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