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秩序是现实社会秩序的重要保护屏障
随着虚假信息的迭代与发展,无特定指向虚假信息带来的危害愈显严重。无特定指向虚假信息不具有直接的犯罪对象,[36]但“正是这种‘冤无头债无主’的状态,更容易引发造假者无所顾忌造假和网民集体非理性,破坏网络空间秩序,乃至现实空间秩序”,[37]某些虚假信息的传播甚至到达了“以假致真”的效果,导致现实社会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国家对民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保障是十分及时到位的,但关于物资紧缺的虚假信息却屡屡出现,加剧了社会的恐慌情绪,导致了部分民众进行物资的抢购与囤购,恰如银行挤兑一样,反而导致一些地方出现区域性、暂时性的短缺。[38](https://www.daowen.com)
与网络诽谤不同,虚假缺货信息是较为典型的无特定指向虚假信息,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在疫情来势汹涌的背景下,在虚假缺货信息的蛊惑下与众口铄金的氛围中,民众的恐慌情绪一下子被点燃,在宁可信其有的心理驱使下开始抢购物资,使原本充足的物资储备在抢购潮中反而真的出现了短缺,一方面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物资调配工作节奏,另一方面似乎又增强了虚假信息的可信度。如此往复,无论网络秩序还是现实社会秩序将会遭受极大破坏,使人手足无措。更值得注意的是,从此次疫情的网络舆论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虚假信息并没有得到刑法的惩治。以虚假缺货信息为例,如单纯以干扰网络秩序对其科处刑罚,缺乏量化的认定标准是明显的掣肘,虽然在部分地区引发了抢购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现实的社会秩序,但却很难判定二者之间具有清晰可罚的因果关系,这是网络虚假信息屡禁不止的重要肇因。我们如能对网络秩序进行有效的防控,或者将损害限制在网络秩序中,现实社会秩序则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网络秩序的法益属性不仅应得到承认,还应为其配套相应的量化认定标准。惟其如此,我们才有可能将虚假信息对社会的冲击尽量限制在网络秩序内,从而更好地保护现实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