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定标准体系之构建
2026年02月08日
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定标准体系之构建
在网络时代,“信息爆炸”成为每个人都要面对的境况。在中国社会不断自由开放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39]在网络时代试图对信息传播进行全方位管控甚至消除虚假信息的目标显然是不现实的,如何在保障民众言论权利与保护社会秩序间划定科学的界限才是重中之重。在既有“现实秩序说”“双层标准说”与“立法修订说”中,“现实秩序说”过于保守,不当地限缩了刑法适用范围;而“立法修订说”较为激进,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修改为抽象危险犯的做法会引发新的问题,实不可取。“双层标准说”虽在网络秩序认定标准的层次、网络秩序与现实社会秩序认定标准的协调、但书的运用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但其兼顾了网络秩序与现实社会秩序维护的理论取向是值得肯定的。是故,我们应在“双层标准说”的基础上为虚假信息的入罪与出罪构建一种认定标准体系,通过体系化的认定标准推动编造、故意传播信息罪司法适用的精细化,从而在实践中释放本罪应有的司法潜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