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秩序标准:对现有相关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现实秩序标准:对现有相关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有学者提出由于二者同属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定刑更高,举重以明轻,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至少不应低于前者。以下是《解释二》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给出的认定标准: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由上观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是较为传统的“线下”标准,具有很强的司法指导意义。将该标准适用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并非完全没有可行性,如致使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造成学校教学活动中断等标准即可适用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但毕竟是不同的罪名,现有《解释二》的认定标准是针对虚假恐怖信息及其后果制定的,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造成的结果无法完全吻合。当然,现有标准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也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我们可以从职能部门是否采取应急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秩序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方面考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鉴此,在暂无新司法解释施行的情况下,通过解释论的努力可以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适用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结合当前网络虚假信息呈现出的泛滥之势,两高宜尽快颁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专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