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秩序业已成为人类生活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网络秩序业已成为人类 生活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网络空间的社会性愈加显著。[16]无论是政务、商务还是娱乐,网络都在按自己的特点形塑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与关系形态。[17]网络“既以人类社会为摹本,又具备自身独特的本质,它被人类创造出来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塑造着人类”,[18]在一种“集体无意识” 状态下的渐进式演化中,网络已与人类生活密不可分,稳定良好的网络秩序已成为人类生活利益的一部分。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而法益的实质是人类的生活利益。[19]在时下的日常生活中,良好的网络秩序是正常生活的重要保障。一旦网络出现问题,小到无法进行电子支付,大到资金安全隐患、政令下达的延误,人们的生活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20]信息网络对人类生活的重要性在此次疫情中得到了淋漓尽致地体现。一方面,在防疫工作需要人们减少出行的期间,网络生活极大地充实了人们的精神世界,通过网络社交、网络娱乐舒缓了疫情带来的精神压力,另一方面,在疫情防控最紧张的时期,我国有超过百万中小学生进行“线上”开学,两亿人进行网络复工。[21]如果没有一个规范的、良好的网络秩序,人们的有序生活将难以想象。

关于网络秩序是否具有法益属性的问题,曾引起学界的较大争论。有支持者认为“伴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与深度社会化,以及传统社会关系在网络中的转移和再造,网络的空间属性日益明显……在三网融合的时代,网络的秩序性价值凸显”,[22] “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网络用户迅速增长的社会大背景下,应该承认网络空间秩序的独立刑法法益属性。”[23]而反对者则认为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公共秩序范畴,如果肯定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独立法益地位,网络聊天行为也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罪名,在虚拟空间杀人、抢劫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这显然是十分荒诞的。[24]

虽然在经典的定义中,公共秩序是指现实公共空间中应该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和规则性,[25]而信息网络具有的自由性、多元性、流动性、多变性等不可预测的属性和特点,使其虽然具有公共性,但不等同于公共秩序。[26]然而,用公共秩序的传统定义与标准来考量网络秩序,这种判准似乎从起点就存在一定偏颇。尤其是在信息的传播方面,网络的自由性、流动性等特点是不可否认的,然而,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并非没有规则,至少对于虚假信息传播,几个主要网络平台都有严格的信息发布规则,网络的自由性并非不受限制,国家也陆续发布了多个互联网内容的管理规定。[27]在行业规则、行政规定不足以规制某些恶劣干扰网络秩序的行为时,刑法对其进行规制是理所应当的。反对网络秩序具有法益属性的观点固然有其可取之处,但承认网络秩序具有法益属性并不意味着无限扩大刑法对网络秩序的保护,而是寻找网络秩序最脆弱之处进行合比例的防护。

此外,由于网络是当下虚假信息的首选传播渠道,其影响范围与治理难度均不亚于现实社会秩序。如在“毕节幼女被性侵”案中,由于内容足够吸引眼球,该虚假信息一天之内的阅读量就达到了3000余万次,在两周时间内的阅读量甚至达到了惊人的8.3亿次并获得了30余万次的讨论。[28]这种传播效率在前网络时代是难以想象的,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仅为几部手机与电脑,几乎没有犯罪成本。[29]虽然本案的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处罚,但该案在现实社会中的影响很难完全消除,8.3亿次阅读量背后的受众们能否全部得知该案的真实情况与判罚结果,答案恐怕是否定的。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是无限裂变式的,网络秩序无论从危害范围还是恢复难度绝不亚于现实社会秩序,其法益属性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