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司法
鸦片战争之后,通过不平等条约,英、美、法、俄、德、日等二十余国相继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在此期间,这些“有约国”的领事几乎在中国的所有地方都可以行使这一侵略特权。[1]租界同样是实行领事裁判权的区域,因而租界的司法制度从总体而言与当时的华界相仿,即是根据被告国籍来决定受理案件的法庭和适用的法律。以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即“有约国人”为被告的案件,由该国在华领事法庭或其他法庭受理,并按照该国法律审判。以华人、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即“无约国人”和无国籍外国人为被告的案件,由中国法庭受理,并按照中国法律审判。由于租界是不受中国政府行政管理的“国中之国”,因此在拘捕、审判及刑罚等方面,租界仍有一些与华界不同的特殊制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