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规章

第四节  行政规章

租界行政规章,其中包括部分租界基本章程的附则,是为租界当局在当地实行行政管理而订立的规范,其内容涉及租界治安、交通、建筑、卫生、环境等诸多方面。违反这些行政规章的有关条款,就会受到租界当局的惩罚。除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的附则以及一些租界内中国会审公堂颁行的少数行政规章外,租界的行政规章都由租界开辟国的公使、领事以及租界当局来制定。

大多数租界都订立了诸多行政规章,后来还常将多方面的行政规章汇总成有数十款直至一百多款的总章程、综合章程。在天津法租界,从1904年8月至1906年12月的两年多时间里,法国驻天津领事便颁行了有关养狗的命令,有关土房、草屋、死亡登记等规定以及《欧美妓院章程》共十多个行政规章,并在随后的一年里又颁行了《卫生章程》等四个行政规章。[72]至1909年2月,汉口法租界最重要的行政规章被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与警务、路政、卫生相关,包括《警务与路政章程》《路政与卫生章程》《污水处理章程》等。第二部分与土地、建筑相关,包括《有关建筑的命令》《有关填筑扩展界土地的命令》《有关扩展界内华人房屋的规定》等。第三部分与市政捐税等相关,包括《有关车辆捐和狗捐的规定》《有关酒吧执照的规定》《有关码头捐的规定》等。[73]到20世纪20年代,该租界当局除了实施由重要行政规章汇总而成、共有174款的《法租界总章程》外,还根据形势需要,继续订立新的规章。其他租界的情况大致相同。天津日租界于1902年颁行了《人力车规则》,其中规定车夫须身体健康、服装整洁、服务规范;1905年颁行了《埠头规则》,其中规定商船在该租界码头停泊须缴纳的捐税及须遵守的其他规则;1907年又颁行了《行政委员会执务章程》《民团出纳规程》《民团吏员规程》等一批涉及居留民团运作的行政规章。[74]后来,该租界有关居留民会、参事会、调查会、职制、薪给、捐税、会计、建筑、卫生、义勇队等方面的行政规章达一百种以上。[75]在天津英租界,经过多次修订的《工部局条例》至1941年初共有43条,其中的第22条“马路交通”即有63款,违反该条规定者,每次的罚金最多可达500元。[76]

公共租界和英、俄等国租界最重要的行政规章是《土地章程》等基本章程的附则。这些附则在市政建设、管理等具体事务方面补充了基本章程。就公共租界而言,1869年的上海公共租界《土地章程》有附则42款,1902年的《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有附则20款。就英租界而言,1866年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有附则4款,1871年广州英租界、1902年汉口英租界有29款,1877年厦门英租界有16款,1894年镇江英租界有12款,1902年九江英租界有20款。就俄租界而言,1903年汉口俄租界《市政章程》有附则32款,1912年天津俄租界有24款。各租界附则的内容有不少差异,但也有些为较多的附则所共有。不少附则规定,界内不得以易燃材料搭建草棚、竹屋之类的建筑,未经工部局特别允准不得贮藏火药、硫黄、火油等危险物品。建造房屋时须同时修筑符合规定的下水道、排水沟,房屋门、窗等都不能占用公共空间。房屋、墙壁、洞穴等如危及行人,应及时修理或安放围栏。工部局可令业主改建、抢修违章建筑及危险建筑,直至推倒重建。业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工部局科以罚金外,可强行施工,并向其追讨费用。租赁土地、房屋者应将屋前道路随时打扫干净,确保沟渠及阴井等泄水通畅,不得任污水满溢浸泛。任何人不得制造噪声、骚乱,或于骑马、驾车时横冲直撞,或有其他胡作非为之举。除外国领事等官员和海、陆军官兵及租界义勇队队员外,其他人都不得身带利器在路上行走。开设歌厅、戏馆、马戏场、球场、琴房、酒店、肉铺等处,均须向工部局捐取执照。此外,很多租界的附则分别有些较为独特的规定。上海公共租界的附则规定,界内不得开设使居民讨厌的五金、蜡烛、肥皂等厂以及烧煮牲口骨肉之类的作坊。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的附则规定,不得污秽作为岛上水源的水井。[77]广州英租界的附则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该租界内印刷中文报纸。九江、汉口英租界的附则规定,未经工部局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携带泥土、垃圾或稻草等物进入或途经该租界。[78]汉口俄租界的附则规定,当地暴发传染病时工部局有权采取紧急的强制措施,界内所有居民必须服从。[79]天津俄租界的附则规定,新建或改建任何房屋,须先将地基填筑到与附近道路的中心等高。[80]违反附则的一些条款者,要被科处罚金,直至被监禁并罚做苦工。在汉口英租界,再次违反有关堆积危险货物等条款者,罚金可高达数百元。违禁携带利器在路上行走者,除被科处罚金外,还可能被监禁一周,同时罚做苦工。在不同租界内,对于违反类似条款者的处罚强度有所不同。在九江英租界,允许在其房屋内开赌者,罚金不超过100银圆;在镇江英租界,最高可达500银圆。罚金后,如违章者仍未整改,还会被计日加罚。[81]不少租界的附则多次得到修订、增订。上海公共租界附则的第三十四款便被陆续修订三次,使该租界内须领取执照、缴纳执照捐的场所和行业等逐步扩大,从而扩大了工部局的权力和财政收入。[82]

在法租界,《警务与路政章程》是重要的行政规章之一。颁行于1869年的上海法租界《警务与路政章程》共31款,颁行于1898年的汉口法租界《警务与路政章程》共22款。这些章程多次得到修订,条款的数量也有变化,至清末,上海法租界的《警务与路政章程》增至48款。这些章程大多规定,在公共道路上禁止出售淫秽的书籍和图片以及有淫秽、不道德行为。除非得到巡捕房直至租界当局的特许,咖啡馆、餐厅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均应在晚上1 1时歇业。居民每天清晨应将房屋前的路面清扫干净,并不得乱倒垃圾,而是须将垃圾等堆放于屋前,由垃圾承包人前来装运。禁止将碎玻璃、碎瓷片等丢弃在道路上或房屋附近,也不得任意向屋外抛掷杂物,以免伤及行人或散布异味。清除粪便或其他散发异味物品者在操作时不得有碍公共卫生。获准在路旁堆放物品者,须在白天设置警示标志,晚间设灯照明。不得贮存大量的火药、硝石、硫黄、煤油等易燃之物,未经巡捕房允准不得焚烧纸锭及燃放爆竹、烟花等。由于各地法租界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这些《警务与路政章程》分别有些较为特殊的条款。上海法租界畸形繁华,因而特别规定,入夜后每所妓院应在临街门面装挂明灯,以示识别;娼妓应打扮得体、不伤风化,不得在大路上聚集、逗留,也不得口出秽语或强行拉客;乞丐不得在马路上乞讨,尤其是为赢得行人怜悯,故意裸露溃烂创口或身体残疾部分。水兵于出示登陆许可证后,才能在旅店投宿。[83]汉口位于仍大量使用马匹的中国腹地,因而在汉口法租界,禁止出租的马匹等停留于巡捕房不许它们停留的地方;禁止在道路上牵引一群马匹或其他动物行进,每匹马都应由一名马夫牵引;在马匹穿越道路时,应排成纵队依次前行;禁止将马匹系在通往道路的大门口或停留在那里达数个小时之久。[84]违反这些章程的有些条款者,会受到罚金、监禁等惩罚。在清末的上海法租界,违反该章程第六款和第七款规定者,最高可罚500银圆,并由相关法庭判其入狱;对于累犯者,罚金可增至1 000银圆。[85]

其他租界也多有关于警务的行政规章。其中天津、汉口德租界都订有警务章程。汉口德租界的《警务章程》始订于1900年,共19款。该章程的有些规定与其他租界相关章程相类似。其中包括未经巡捕房允准,不得在公共道路上堆放货物或搭建帐篷、货摊等。禁止弄脏道路,特别是禁止倾倒垃圾、污水。不得纵马在道路上奔跑,在夜间车辆须有车灯。不得任意制造噪声、骚扰或麻烦,禁止乞丐入界行乞。燃放爆竹、烟花,须先期获得巡捕房允准。华人不得拥有、携带任何武器。禁止出售掺假及变质的饮料、食物,不得擅自储存炸药等各种爆炸物。开设戏院、娱乐场所、旅店、酒吧等均须申领执照,禁止赌博及开设鸦片烟馆等场所。该章程也有些与其他租界章程不尽相同的规定。其中包括重载货车须经巡捕允准后才能通行于界内道路,手推车只能经行租界西部的道路,持有执照的流动小贩也只可在部分地段活动。必须及时处理尸体,不得影响居民的健康;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将死者葬在界内。未上颈圈等标识物时不得纵犬奔跑,对马、驴等牲畜须预防及治疗其疾病。华人入住后,业主或租房人须于两天内将其姓名等报告巡捕房,如有行为不端者借住或房屋内居住者过多,业主等人在获得巡捕房书面文件后可予以驱赶。对违反上述多种规定者,可科以不超过150马克的罚金。[86]

除附则和有关警务的行政规章外,公共租界和各国专管租界还订有不少其他的行政规章,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有关建筑的规章。订立于1900年的汉口德租界《建筑章程》共17款。其中规定,界内任何地块在建造房屋之前都须填筑到设计图所确定的高度。任何建筑都须达到坚固的标准,并符合防火要求。建造房屋前须书面通知工部局,其中包括如何利用土地的草图,并获得工部局批准。如系建造可能会给邻居造成骚扰、危险或不卫生后果的工厂等,还须事先公示,并取得德国领事的特别许可。任何外屋、门廊、台阶都不得侵入公共道路。沿路建筑的基线须与道路平行,除非其与道路的距离达3米以上。同一地块内的两座西式建筑须相隔3米,但在华人居住区面积较小的中式院落只需相距1.5米。位于每块地块边缘的房屋须建防火墙,西式建筑的防火墙厚度为0.25米,中式建筑为0.2米。中式建筑不得以茅草等易燃材料为屋顶,所有住人的房屋至少须有4平方米面积和两米层高,并不得超过两层。违反这些规定者,将被科以不超过150马克的罚金。[87]上海公共租界对界内建筑的规范尤为详尽。1877年,工部局草拟了《华式建筑章程》,颁布了戏院《消防章程》。1900年,工部局又颁布了《中式建筑规则》共21款,并于3年后颁布了《西式建筑规则》共75款。至1916年又颁布了《新西式建筑规则》和《新中式建筑规则》,以及《戏院等特别规则》《旅馆及普通寓所出租房屋之特别规则》《钢筋混凝土规则》《钢结构规则》等规章。此后,工部局还颁布了《电线和电气设备安装规则》《电梯规则》等,并最终在30年代末将经过修订的各种建筑章程汇编成该租界的《通用建筑规则》,对界内建筑的设计图纸、层数、高度、建材、地基、庭院、通道、厕所、墙壁、隔火墙、房顶、烟囱、烟道、通风、排水、管道、现场检查等各方面都作了规定。

很多租界也订有关于卫生的行政规章,其中涉及环境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诸多方面。驻天津的法国领事于1907年8月30日颁行的命令是一种在天津法租界内预防霍乱的行政规章,共有10款。其中规定,家中有人染上霍乱或轻症霍乱,须立即报告巡捕房。旅店不得接纳患上此类疾病的病人,舢板船、人力车不得载运此类病人,如果其乘客突然发病,须立即报告巡捕房。未经巡捕房允准,不得将此类病人送出租界。房屋中出现此类病人,在消毒前不得清除任何衣物、垃圾和污水。[88]天津俄租界于1912年实施的《卫生章程》共9款,内容主要与环境卫生有关。其中规定,界内所有居民都须配备镀锌的铁桶来装生活废弃物,这些铁桶应放置在房屋的后院,于深夜12时至凌晨6时移至屋前的人行道上,并于垃圾被运走后及时搬回后院。污水须倒入有盖的铁桶之内,再倒入经修筑的一段河道之中。严禁将垃圾等倾倒于道路、广场之上及工部局所建的排水和污水管道之内。工部局的卫生官员等人确认任何水塘、粪堆、厕所、猪圈、马厩、屠宰场、染坊以及制作蜡烛、油脂、肥皂等作坊妨碍公共卫生,可通知其所有者于限定的时期中进行处理或迁移,如逾期未能处置,工部局将计日科处罚金,并可强制执行,由业主承担费用。1914年,该章程被修订,增至10款,但内容没有重大变化。[89]很多租界颁行的有关菜场、牛奶棚、宰牲场等处的章程则与食品卫生相关。1931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颁行的《私立菜场执照条例》共32款,其中规定,各项店摊以及装设用具等,每天至少须用水洗净一次。发现劣质的、不卫生的饮料、食品,不仅要没收,还要控究领照人及售货人,并将售货人逐出菜场。一切饮料、食品的品质、制造、包装、运输、贮藏等均须符合该租界的卫生标准,否则即予没收,并控究领照人。用适当的方式防阻苍蝇、灰尘及其他有害物质侵及食品。生食的果品、蔬菜,不得切开或去皮陈列、出售。非经合格的屠宰场处置并检验的肉食不得贮藏、出售,对于不适合人类食用的肉食等,可即予没收。冷藏室或冰箱应按照经核准的卫生方式操作,已煮熟及可生食的食料不得与天然冰接触。菜场内不得吐痰,不准有狗,不准在店内或摊上睡卧。患有传染病或近期患过传染病者,不得进入菜场。售货人及其伙友均应种牛痘,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疾病的措施。[90]

此外,有些租界针对本租界内较为特殊的情况,订有特殊的行政规章,或在其相关规章中订有较为特殊的条款。在上海公共租界内,设有工部局监狱,因而该租界订有工部局监狱章程。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位于景色秀美的岛屿之上,岛上有不少名胜,因而该租界的行政规章特别规定,不准开凿当地的“名胜石”,使得日光岩、鼓浪石等一大批奇岩怪石得到了保护。[91]

租界的行政规章中有一些公然歧视、侮辱华人的条款,其中最臭名昭著的就是有关禁止华人进入公园的规定。然而,从总体而言,租界的行政规章大体以当时西方城市的规章为蓝本,仿照了这些章程,而此时的中国还缺乏此类管理城市的规范,特别是缺少有关公共卫生、房屋建筑、城市交通等方面的规范。租界的行政规章及其实行后产生的效果,对当时的华界有示范性的作用,并促进了中国政府的相关立法。

租界的立法权已基本被租界开辟国方面所控制,这是租界成为“国中之国”的基础。中国官方只是能通过开辟租界的中外约章对租界的一些事务有所规范,生活在租界内的绝大多数华人更是没有参与立法之权,直到华人参政运动兴起时。这些外国人通过订立租界的基本章程及行政规章,来确立租界的行政架构,并确保其行政机构在当地的日常运作,从而使租界成为由他们管理的特殊区域。

【注释】

[1]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33/96,《上海土地章程》,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FO 288/1030,中英镇江永租地基批约,咸丰十一年正月十四日;FO 93/23/19b,中英汉口永租地基租约,咸丰十一年二月十一日。

[2]李少军:《甲午战争后六年间长江流域通商口岸日租界设立问题述论》,《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1期。

[3]Gemeindeordnung für die Deutsche Niederlassung in Tientsin,1905,末尾附注。

[4]Gemeindeordnung für die Deutsche Niederlassung in Tientsin,1905,§44.

[5]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101、438页。

[6]“China andJapan Order in Council,1865”,Local Land Regulations of the British Concession at Tientsin and General Regulations for the Tientsin Consular District,1866,Preamble;“China and Japan Order in Council,1881”,Regulation Amending the Tientsin British Concession Local Land Regulations of1866,1901;“China andJapan Order in Council,1904”,Regulation Amending the Chinkiang British Concession Land Regulations of1894.

[7]Municipal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Russian Concession at Hankow,1903,Bye-Laws,Article 3.

[8]Municipal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Russian Concession at Tientsin,1912,Item 14 of Article 10.

[9]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300页。

[10]Règlement Municipal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Tientsin,1908;[日]植田捷雄:《支那租界研究》,第322页。(https://www.daowen.com)

[11]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British Concession at Hankow,1902,Article 22.

[12]《居留民团法施行规则》(1907年),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七、四十七、六十七条。

[13]Gemeindeordnung für die Deutsche Niederlassung in Tientsin,1905,§9,44.

[14][日]植田捷雄:《支那租界研究》,第726页。

[15]Municipal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Russian Concession at Hankow,1903,Bye-Laws,Ar ticle 3;Municipal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Russian Concession at Tientsin,1912,I tem 14 of Ar ticle 10.

[16]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295页;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300页。

[17]Land Regulations of the British Municipal Extension,Tientsin,1898,Ar ticle 20.

[18][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第279页;Règlements d'Organisation Municipale,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éou,1898,Article 9;Règlement Municipal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Tientsin,1908,Ar ticle 18。

[19]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190、396、439、475页。

[20]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299页。

[21]蒯世勋编著:《上海公共租界史稿》,载上海史资料丛刊《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449、455、458页。

[22]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300、303页。

[23]《鼓浪屿公共地界田地章程后附规例》。

[24]蒯世勋编著:《上海公共租界史稿》,载上海史资料丛刊《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403、404页;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690页。

[2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1031页。

[26]徐焕斗编:《汉口小志》,附外国人居留地第5、19页。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91页;第2册,第4页。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302页。

[27]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10、11、195页。

[28]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475页。

[29]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1030,中英镇江永租地基批约,咸丰十一年正月十四日;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398页;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2页。

[30]英国国家档案馆:FO 93/23/19b,中英九江永租地基租约,咸丰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3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2页;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397、398页。

[3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77、691、692页。

[33]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162、163、173页。

[34]《汉口租界志》编纂委员会编:《汉口租界志》,第523页。

[3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63页。

[36]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163、192页。

[37]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1页。

[38]Land Regulations(of Kulangsu),1902,Article 2.

[39]徐焕斗编:《汉口小志》,附外国人居留地第5、8、11、18页;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2页;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474页。

[40]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100、191页。

[4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63、691页;第2册,第2页。

[4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77、692、704页。

[43]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10、19、20、191页。

[44]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10、20、199、398、437页;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299页。

[4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4页。

[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租界档案史料选》,《历史档案》1984年第1期。

[47]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397、406、407页。

[48]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33/96,《上海土地章程》,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

[49]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80—82页;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载上海史资料丛刊《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57页。

[50]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291—299页;蒯世勋编著:《上海公共租界史稿》,载上海史资料丛刊《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368页。

[5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811页;蒯世勋编著:《上海公共租界史稿》,载上海史资料丛刊《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457—459页。

[52]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298—303页。

[53]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for the British Concession at Canton,1871,Article 16.

[54]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British Concession at Kiukiang,1902,Ar ticle 34.

[55]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British Concession,Chinkiang,1894,Article 20,25.

[56]Land Regulations of the British Municipal Extension,Tientsin,1898,Article 11.

[57]Municipal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Russian Concession at Hankow,1903,Article 1-10;Municipal Regulations of the Russian Concession,Tientsin,1912,Article 1-15.

[58][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第278、283页。

[59]Règlements d'Organisation Municipale,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éou, 1898;Règlements d'Organisation Municipal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éou,1908.

[60]Règlement Municipal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Tientsin,1908,Article 6-25;Règlement Municipal Organiqu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Tientsin,1931,Article 2-6.

[61]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2325,Despa tch o f the Bri tish Consul General,Canton,to the Bri tish Minister,Peking,30 March,1905。

[62]Gemeindeordnung für die Deutsche Niederlassung in Tientsin,1905,§1-44.

[63]Regulations of the Russian Concession at Tientsin,Conditions of Purchase and Lease of Land on the Russian Concession at Tientsin,Article 1,2;Municipal Administration,Article 6;Judiciary Regulations,Article 2;Police Regulations,Article 15,19,20.Municipal Regulations of the Russian Concession,Tientsin,1912,Article 4,12.

[64]Regulations of the Italian Concession at Tientsin,1908,Building Regulations,Article 1-11;General Rules for the Police,Article 2-25.

[65]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Italian Concession in Tientsin,Sanitary and Police Regulations,Article 5,7,16,25;Building Regulations,Article 1-10.该章程未注明订立日期。由于批准该章程的意大利驻华公使卡洛·斯笰尔扎(Carlo S forza)就任于1911年6月至1915年,并曾就天津意租界的地位等与民国政府进行交涉,因此该章程应订立于民国初期。

[66]Statuto Municipale e Regolamento per la sua applicazione,Concessione Italiana di Tientsin,1923,Article 1-35.

[67][日]植田捷雄:《支那租界研究》,第322、729页。

[68]《居留民团法》(1905年),第一至六条。

[69]《居留民团法施行规则》(1907年),第一、二、三、六、七、五十五、五十六、六十六、六十七条。

[70]《改正重庆居留民会规则》(1930年),第一至三十六条。

[71]《上海租界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租界志》,第659—668页。

[72]Conseil d'Administration Municipal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Tientsin,Ordonnances,Rapports et Documents,Dépenses de l'Exercice 1906,pp.1-7;Conseil d'Administration Municipal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Tientsin,Ordonnances,Rapports et Documents,Dépenses de l'Exercice 1907,pp.3-7.

[73]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ou,Code des Règlements et Ordonnances,Hankou,1909,pp.11-41.

[74]天津图书馆编:《天津日本租界居留民团资料》(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20页。

[75][日]植田捷雄:《支那租界研究》,第724页。

[76]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英租界工部局史料选编》中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969—989页;下册,第1506页。

[77]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05页;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307页。

[78]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for the British Concession at Canton,1871,Bye-Laws,Article 25;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British Concession at Kiukiang,1902,Bye-Laws,Article 14;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British Concession at Hankow,1902,Bye-Laws,Article 15.

[79]Municipal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Russian Concession at Hankow,1903,Bye-Laws,Article 19.

[80]Municipal Bye-Laws of the Russian Concession,Tientsin,1912,Article 5.

[81]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British Concession at Hankow,1902,Bye-Laws,Article 19,25;Land Regulations of the British Concession,Chinkiang,1894,Bye-Laws,Article 9;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of the British Concession at Kiukiang,1902,Bye-Laws,Article 17.

[82]蒯世勋编著:《上海公共租界史稿》,载上海史资料丛刊《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457—459页。

[83]《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转引自《上海租界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租界志》,第712—714页。

[84]Règlement de Police et de Voirie,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éou,1898,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ou,Code des Règlements et Ordonnances,1909,pp.11-15.

[85]Règlement Municipal de Police et de Voirie,Conseil d'Administration Municipal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Shanghai,Règlements Municipaux,1910,p.16.

[86]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2325,Police and Building Regulations of German Concession Hankow,1900,pp.9-12。

[87]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2325,Police and Building Regulations of German Concession Hankow,1900,pp.13-16。

[88]Ordonnons,Tientsin,le 30 Août 1907,Conseil d'Administration Municipal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Tientsin,Ordonnances,Rapports et Documents,Dépenses de l'Exercice 1907,p.5.

[89]Municipal Regulations of the Russian Concession,Tientsin,1912,Sanitary Bye-Laws,Article 1-9;Additional Sanitary Bye-Laws,Passed by Annual General Meeting and Approved by Imperial Russian Minister,Peking,1914,Article 1-10.

[90]《上海租界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租界志》,第706、707页。

[91]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