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拘 捕

第一节 拘 捕

租界与华界在司法方面一个较为明显的差异,是在拘捕方面。除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的情况略有差异外,在各地租界,中国的差役以及后来的警察等人非经租界开辟国领事或领袖领事签字同意,不能拘捕在租界犯法或在华界犯法后逃入租界的华人,也不能拘捕“无约国人”、无国籍外国人,更不能拘捕“有约国人”。租界巡捕直至专管租界开辟国的领事馆警察则可拘捕在界内违反租界章程及犯法的华人、无国籍外国人、“无约国人”直至其他“有约国人”。

出现租界之前,有缉捕之责的中国地方官员在出具缉票后,差役带着缉票,也称作差票、印票、拘票等,即可前去缉捕人犯。无论是华人还是外国人,中国差役都可以拘捕。租界形成后,此种情况发生了变化。

首先,除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外,未经租界当局允准,未有租界巡捕协助,中国官府的差役等人不能在租界内拘捕任何华人。在上海英、法租界形成未久,此种制度已经形成。上海地方官府要派差役等人入界拘捕华人,就须照会英国或法国领事,其中指明其姓名、所犯何法及藏匿地点,并请他们派租界巡捕协助。[2]1863年6月,美国驻沪领事熙华德要求中国差役不得于美国领事签署拘票之前在上海美租界内拘捕任何华人,署上海道黄芳也随即答应。两年后,因中国差役难以在上海法租界拘捕华人,经交涉,上海官府在该租界设置会捕局,有委员一名,局勇十余名。1866年7月,《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颁行,其中规定,未经法国总领事核准及法租界巡捕房协助,任何外国法庭或审判官不得出票拘捕该租界内其本国该管之人,致使中国官员不能自主地在该租界拘捕华人,成为该租界基本章程的明文规定。[3]

此后,中国官府拟对此种丧权辱国的情况稍作改变,因而在1869年经清政府与英、美公使核准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出现如下规定:犯罪后逃入上海公共租界的华人由设在该租界的中外会审公堂中国委员选差径提,不必再用租界巡捕。法国人以这一规定与上海法租界内拘捕人犯须有法国领事命令的习惯绝对冲突等理由,拒绝合作。中国官府只得让步,并同意在该租界另设会审公堂。驻沪领事团和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也旋即抵制这一规定,迫使上海道先是同意会审公堂的提传各票须由外国陪审官副署,后又同意该公堂和上海县的拘票须经领袖领事签字,并须由租界巡捕协助拘捕。[4]1906年,中国政府设在上海法租界的会捕局被撤销,该租界会审公堂无局勇可派,提传、拘捕界内华人便全部由该租界巡捕来执行。[5]至1902年,上海道与驻沪领事团订立《上海租界权限章程》,确认公共租界会审公堂要提传、拘捕居住于法租界的华人,须先经法国领事签章,然后会同法租界巡捕办理;法租界会审公堂要提传、拘捕居住于公共租界的华人,也须先经领袖领事签章,然后会同公共租界巡捕办理。[6]

其他租界也都依样画葫芦。1870年,在发生中国差役进入天津英租界拘捕逃入沙逊洋行的华人之事后,英国领事引用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一款,即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舶、房屋,中国官员应通过照会,要求领事官即行交出,竟要求直隶总督对违反条约、“擅至英国地方”拿人的中国差役“严行惩办,以戒其后”。此后,一些租界所在地的中国官府为了避免外交纷争,便在所出拘票上指明在租界内拘捕不法华人的手续:匪徒窜匿租界,中国官员应将拘票送请领事签字,由领事派租界巡捕协同往拿。[7]后来,有些开辟租界的中外约章还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订立于1901年的《重庆日本商民专界约书》规定,倘中国地方官拟派差役前往重庆日租界内拘捕人犯,须先将拘捕令票送请日本领事官检阅加印,即与领事官所派警察官吏协同拿捕。[8]

在清政府主动开辟的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中外约章明确规定,犯法的华人逃入界内,会审公堂中国委员可派公堂的差役径自拘捕,不必知照领事,也无须公地巡捕协同。而提传、拘捕受外国人雇用及住在外国人寓所内的华人,公堂签票仍须先经该国领事签字,“方准奉往传拘”;提传、拘捕仅受外国人雇请、未在他们宅内居住的华人,则公堂签票不必先送有关领事签字,而可于当日送请领事补签,或斟酌情形后核销。[9](https://www.daowen.com)

同时,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中国差役完全不能在租界内拘捕外国人。根据当时颇有影响的《在华领事裁判权论》一书记载,除法国人和挪威人外,外国人包括“有约国人”在中国通商口岸以外地区犯罪,中国官府都有权拘捕。除法国、挪威、意大利、比利时等国人士外,其他外国人包括“有约国人”在租界以外的通商口岸界限内犯罪,中国官府及其本国领事皆有权拘捕。[10]然而,在绝大多数租界,中国差役不能拘捕任何外国人,即便他们对华人犯罪,中国差役也不能予以拘捕。只有在个别租界并是在某些时期里,中国差役经租界开辟国领事批准,尚能拘捕“无约国人”和无国籍外国人。例如,在天津英租界于1897年扩充后,其扩充界《土地章程》规定,在所持拘票经英国领事批准后,中国差役可在该扩充界内拘捕“无约国人”和无国籍外国人,租界巡捕不得阻碍,必要时还应提供协助。[11]1919年该租界原来的工部局与扩充界工部局合并时,这一规定便被废除。

与此相反的是,租界巡捕及租界开辟国领馆警察无须中国官府允准,都可径予拘捕在租界内违反租界章程或犯罪的华人,并可拘捕甚至包括其他“有约国人”的各国人士。

1854年上海租界形成伊始,租界巡捕便拘捕在界内违反租界章程及犯罪的华人。此后,清政府通过一些中外约章承认租界巡捕有此种权利。1897年有关天津英租界扩充界的中英约章规定,界内有“行为不端或不守法禁”的华人,准许租界巡捕拘拿,再送交中国官府。1903年,在该租界又一次推广时,中英约章再次作出近似的规定。[12]很多租界的基本章程也都明文规定,华人在界内违反租界章程或犯罪,租界巡捕直至租界开辟国的领馆警察都有权将他们拘捕,然后经领事馆官员等人预审后再移送当地中国官府。颁行于1912年的天津俄租界《市政章程》规定,华人在界内犯罪或违反租界章程,该租界巡捕可在取得由俄国领事签字的拘捕证后予以拘捕;如果他们正在犯罪或正在违反租界章程,巡捕则可径予拘捕,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直接予以罚款或移送中国官府惩处。[13]

在有权拘捕华人的同时,租界巡捕等还有权拘捕在租界内违反租界章程直至犯罪的所有外国人。镇江、九江等地英租界的《土地章程》都明确规定,对于违反租界章程的人,无论是哪国人,租界巡捕等都可以径予拘捕,然后再根据其国籍来分别处置。[14]在汉口、天津俄租界,租界巡捕可拘捕所有的外国人,但拘捕证须先经俄国领事签字,如果他们是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有约国人”,还须经其本国领事批准。不过,要是他们正在犯法,或经受害者请求,租界巡捕无须拘捕证就可径予拘捕。[15]在天津、汉口德租界,租界巡捕在发现现行犯罪活动后无须拘捕证即可立即拘捕者,只有并非军人、尔后可能逃亡或无法确定其身份者。[16]

其他国家的司法机构拟在租界内拘捕其本国的罪犯,通常也须经租界开辟国当局的允准,并由租界巡捕到场协助。在上海法租界等租界,他国法庭或审判官员拟拘捕其本国人犯,除有紧急情况外,须先照会租界开辟国领事或租界巡捕房负责人,然后派出本国司法人员,带着拘捕证等,再会同租界巡捕一名或数名,才能拘捕人犯。天津英租界扩充界的情况一度较为特殊,在其开辟初期,各国领事所派领馆警察等可直接拘捕其本国人士;但在事态紧急或可能遭遇暴力抗拒之时,则可请英国领事派遣租界巡捕予以协助。[17]

上述情形表明,租界与华界的拘捕制度明显不同。一首汉口《竹枝词》写道:“莫向雷池轻越步,需防巡捕捉官差。”中国差役等人如果未按规定到租界内去拘捕人犯,反而会被租界巡捕拘捕。由于在租界存在的年代,中国司法腐败,衙役横行,冤狱丛生,因此这种特殊的拘捕制度既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对租界内的中外居民也提供了一些保护。此种情况是部分租界特别是并存数个租界的上海等地租界发展成刑事犯逋逃薮、国事犯活动舞台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