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伦理之教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 “乐”通伦理之教化

在儒家的传统中,先王作“乐”是一件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的大事,也是圣王统治的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彰显。因此,本质上来说,制礼作乐的对象是圣人、先王;从技术上说,只有圣人与先王自己制作或命令乐官所作的诗乐舞才有正当性,这里所作的乐一般指“雅乐”。圣人、先王作乐可以追溯到荒远的神话时代,《吕氏春秋·古乐》篇则记载了多位圣王制乐的事迹:

士达作为五弦之瑟,以来阴气,以定群生。

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

阴康氏作为舞以宣导之。

黄帝令伶伦制作乐律,命之曰《咸池》。

颛顼令飞龙作乐,命之曰《承雲》。

帝喾命咸黑作为声歌——《九招》《六列》《六英》。

帝尧立,乃命质为乐。

帝舜乃令质修《九招》《六列》《六英》,以明帝德。

禹立,命皋陶作为《夏籥》九成,以昭其功。(https://www.daowen.com)

汤乃命伊尹作《大護》。

武王乃命周公作《大武》。

南宋时期罗泌所著《路史》中,对《吕氏春秋·古乐》篇所记载的先秦时期的多位圣王作乐传说中的乐进行了总结:

葛天氏《八终》、祝融氏《属续》、朱襄氏《来阴》、阴康氏《来和》、伏羲氏《立基》、神农氏《扶犁》、黄帝《云门》、少昊《九渊》、高阳《承》、高辛《六厉》、帝尧之《章》、帝舜之《招》、帝禹之《夏》、女娲之《充乐》等等。 (3)

因此可见,先秦儒家经典至后世的文献中,对于圣王制礼作“乐”反复强调,更加突出了“乐”的权威性。先王根据自己的意志作“乐”,可以保证儒家乐教内容的正当性,一定意义上发挥了圣王的道德模范作用,体现了国家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乐记》中记载:“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 (4) 。“音”的产生在人“心”,“乐”和人类社会关系的道理是相通的。

比音为乐,有金、石、丝、竹、干、戚、羽、旄,乐得则阴阳和,乐失则群物乱,是乐能经通伦理也。阴阳万物,各有伦类分理者也。 (5)

故天子之为乐也,以赏诸侯之有德也。德盛而教尊,五榖时熟,然后赏以乐。 (6)

因此,在《乐记》中可见“乐”被赋予了丰富的道德精神。古代圣王制“乐”是为赏给诸侯中有德行的人。同样的,在《乐记》中也描述了先王之乐与德的关系,“《大章》,章之也。”《大章》乐是用来表彰尧的德行。“《咸池》,备矣。”《咸池》乐是用以表示黄帝的德政普施于众人。“《韶》,继也。” 《韶》乐是用以表示舜能够继承尧的德政;“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矣。”(《论语·八佾》)孔子对《韶》乐的热爱与高度评价,是因为《韶》乐用艺术美的形式表达了舜的美好道德。“《夏》,大也。殷周之乐,尽矣。”《夏》乐是用以表示禹能够把尧舜的德政发扬光大。《孟子·公孙丑》中记载了孟子引用子贡的话:“见其礼而知其政,闻其乐而知其德。”由于春秋时期各国的礼和乐都不同,所以子贡说见到一国的“礼”就知道它的政事,听到它的“乐”就知道它的德行了。这反映了儒家重视礼乐,认为乐与道德相通,“乐”自然具有“德”的意味。

《荀子·乐论》中记载:“故乐者,所以道乐也;金石丝竹;所以道德也;乐行而民鄕方矣。”荀子一方面主张乐是使人快乐的,认可乐的娱乐功能;另一方面则认为要用金、石、丝、竹等各类乐器来表现德行。“乐”得到了推广,人们的风俗习惯也就端正了,荀子特别关注“乐”的移风易俗的功能。《尚书·尧典》中记载:“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舜命夔制“乐”不仅要“神”和“人”都能享受到“乐”的优美与和谐,而且从政治和道德意义上来说是为了实现社会教化。《乐记》中也记载先王制礼作乐“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这是为了教导人们懂得好坏的道理,使人们回到做人的正道上面。“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作其教焉。” (7) “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孝经》)“歌乐者,仁之和也。”(《礼记·儒行》)“(声)清浊、大小、短长、疾徐、哀乐、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在儒家看来,“乐”是圣人所喜欢的,它可以使人心向善,用它可以感动人们的心灵,用它可以很容易转变社会的风俗习惯,所以先王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来进行“乐”教。同时,“乐”较之礼、刑、政的刚性手段更具有“和”的特点,表现在“乐”的优美、中和、涵德等方面,是一种更为社会与百姓接受的教化形式。通过乐教机构推广“和乐”来完成对人们的教化,由此便可以改善社会道德状况了:“故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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