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 外宣翻译之标准
外宣翻译的标准肯定与翻译的标准相关。关于翻译的标准,不论是我国古代支谦的“因循本旨,不加文饰”观、彦琮“宁贵朴而近理,不用巧而背源”的主张与玄奘“五不翻”之说,还是近现代严复的“信、达、雅”,鲁迅的“宁信而不顺”、傅雷的“神似”观、钱钟书的“化境”说,抑或当代刘重德的“信、达、切”标准、许渊冲的“三之论”与汪榕培的“传神达意”观,也不论是西方古代亚历山大·泰特勒(Alexander F.Tytler)的“翻译三原则”,还是近现代奈达的“功能对等论”(或“读者反应论”)、威密尔和诺德“功能主义目的论”的指导思想,都是各有千秋、各适其所,因而不能削足适履、一概而论。对于外宣翻译而言,最大的标准就是忠实客观地再现外宣材料的思想内容、含而不露地表达外宣主体的目的意图,做到通顺易懂,具有广泛的可读性,符合专业外宣文体的套路风格。
而从外宣工作的传播本质来看,传播效果才是衡量外宣翻译质量的关键因素,即译文所传达信息的准确性与流利性是否能引起目标读者的各种反应。如果外宣传播者意欲通过其外宣材料发出某种信息、达到某种意图,但不为受众所接受,或效果不佳甚至适得其反,那么外宣翻译者恐怕也难辞其咎。因此,注重传播效果的传达恐怕是外宣翻译首先应该考虑的传播学标准。例如,前面提的“福娃”,初次出现时可以采用解释性翻译的方式来实现其外宣效果,译为“Fuwa,the five mascots of 2008 Beijing Olympic Games.They are Beibei,Jingjing,Huanhuan,Yingying and Nini,which means‘Beijing welcomes you’in Chinese”(王银泉,2006:76)。(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外宣译文应该清晰易懂,可读性强,以增强传播效果。鉴于一般外国受众对中国了解不多,我们在翻译宣传有关中国政治制度、文化习俗、方针政策、社会现象等方面的特色词汇与新词新语时应该“尽可能地进行简短说明,并有机地糅合进译文之中”(张健,2012:103)。比如“扭秧歌”就可以翻译成“mass yangko dance performances”,“国家安全局”可译成“the State Security Ministry,the Chinese equivalent of FBI”。有些汉语中习以为常的说法,比如“国库券自愿认购(既然是认购,哪来的不自愿?)”“安排好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人民群众连工作与生活都是被安排的,自己作不了主,哪来人身自由?)”“党委指示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此事(法院代表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党委怎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等,对这些可能涉及国家与个人关系、人际关系、自由、民主、法制、财产、家庭等方面的内容,中西方在观念上与思维模式上相差较大,倘若直译照搬,不但会不清不楚、不明不白,而且会引起副作用,甚至反作用,有损中国形象。因此,翻译的时候应该特别留心,采用改变说法的方式来灵活处理,以上三例可大致分别译为“The state treasury bonds are open to subscribe”“help the masses handle such issues as work and life”“The party committee urged the people's court to look into the matter according to the law”。
最后,“内外有别”也是外宣翻译者必须时刻牢记的翻译标准。在国内的宣传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要谨防西方国家和平演变的阴谋”,其中的“和平演变”如果译成国外使用频率很低的peaceful evolution,恐怕不能让外国读者真正读懂理解其深层含意,为此在对外宣传时应适当添加说明或背景,如译为peaceful evolution from socialism back into capitalism(via economy,culture,ideology and other nonviolent tactics),以提高信息传播的清晰度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