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视角下的社会权责

二、治理视角下的社会权责

治理理论就是要实现从政府一元管理向政府、社会与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治理转变,充分发挥社会、个人的主体价值[7]。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推进,政府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正逐步进入公共管理的权力体系中。

2014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确立了“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目标[8],确立了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在建立外部质量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社会评价主体包括各专业协会、学术团体、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私人团体、研究生本人、研究生家长、研究生用人单位等。社会主体从研究生教育满足社会各利益主体发展需要的程度来判断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高低。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中,除了提供教育资源和经费的政府有权参与测评外,作为雇主的研究生用人单位也是重要的利益关系人,它们对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的需求就是培养它们所需要的各领域专门人才;各种专业协会、学术团体、中介机构等也是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的利益关系者,它们对各专业(或学术)领域进行排名或声誉评价以监督体育学各学科专业的培养质量,促进相应学科专业的发展;研究生校友、研究生家长和研究生本人也是重要的利益关系者,他们是体育学研究生教育中的主体需求者;另外,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行政管理者是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直接生产者和管理者,是当然的利益相关人。此外,各科研机构、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团体等也是其利益关系者之一,它们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密切。以上各种利益关系者作为体育学研究生教育测评的社会主体,都应参与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测评并有权对政府和高校问责。

社会主体即各利益关系者在享有一定测评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测评职责,主要表现在:

(1)与政府密切配合,积极承担并有效履行政府让渡的部分职能,在政府和市场失灵的某些领域,实行有效监督。

(2)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的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

(3)向体育学研究生教育培养部门反映社会各利益主体的不同需求,促进培养单位的工作改进与质量提升。

(4)对各自所在的组织行使自我管理、自治权力的同时,承担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责任。

(5)对政府主体和高校主体进行监督,并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向政府和高校提供咨询及建议等。

(6)社会组织、行业部门等社会中介机构要不断夯实基础,提高能力,主动争取合法有利的地位。由于我国的社会中介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社会中介机构还需积极主动地增强自身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定专家遴选的标准、加强专家专业技能的培训以提高自身的评估能力,形成一支专业的、强有力的评估专家队伍。当前,我国社会中介评价机构的立法程序也相对落后,其生存和发展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因此,积极主动地争取国家对其合法地位的确认,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