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视角下的政府权责
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中,政府不仅担当着组织者、实施者和评价者的角色,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从而导致了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责权划分不清晰,缺乏多元治理。治理理论强调分权、合作和多主体参与。因此,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应将政府权力中心转向市民社会和高校培养单位,并在政府、社会和高校之间建立一种横向参与的协商型关系。
(一)政府职能从“全能”到“有限”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中承担着无限权力和全部责任,直接控制着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的举办权、学位授予权、导师遴选权、招生考试权、评价权等方方面面,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
“有限政府”,是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2]。在治理社会,政府不再是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唯一权力中心,高校和社会因其自身优势也将在测评中承担更多责任,政府通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资金信息等对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发挥服务、引导、监督的职能,为其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环境,并在高校、社会主体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测评领域承担起主要责任。总体来说,在治理社会,政府是“有限政府”,与“全能政府”从行政管理到学术事务统包统揽不同,它主要应该发挥宏观管理、微观放权、远处监督的作用。
(二)从管制到服务
传统政府主导的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模式从上至下实施行政式的管制,测评主体与测评对象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带有很强的强制性、命令性。这种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了政府权力的过度和滥用,甚至滋生了一些腐败现象和造假行为,另一方面使市民或市民社会和高校的权力受到忽视,大大抑制了社会、高校参与质量测评与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既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又有着私人物品属性的‘混合产品’,这就在供给方式上为私人参与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政府不再是准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3]。随着知识与利益、权力的不断交织,政府实在难以对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实施全面干预或控制,集权的政府必然要放权。
治理强调由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并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目标,强调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服务性、有限性、互动性、有效性、公开性及法治性。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是民主治理,而现代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不断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4]。治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过程,必然促使政府实行上至社会行政体制改革下至各行各业管理的角色转变,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的建设上亦是如此。首先政府在理念上要定位于治理行政,积极推动、资助和引导社会评估中介机构的建立,并把原来属于自己的部分职能让渡给社会机构;其次在职能上,政府须定位于服务行政,突出发挥社会服务功能,例如为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建立专家库、信息库和专业化的测评人员培训基地,积极推进深化对外开放合作等;最后政府在行为方式上,应定位于规则行政,为规范各种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提供立法依据,建立相关的评估机构认证制度,规定评估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等,从而为三大测评主体建立一种功能互补、权力制衡的关系网络。
(三)从主导到引导
“分散化治理”是当今政府治理的一种模式,突出政府制度供给、激励与扶持、监督与制约的作用[5]。“分散化的公共治理”理论是一种值得我国政府和事业单位改革借鉴的治理模式,其中包括大学这种事业单位[6]。
大学是反映各方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我国传统以政府为主导的集中模式既与当前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相符合,也与整个国际社会发展趋势不一致,很容易导致非盈利组织失灵,在大学治理中就容易产生大学管理的“学校失灵”,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上就容易滋生弄虚作假、独裁专断、自私自利、玩弄权术等现象。因此,我国政府主导的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模式必须转型,实行政府、高校、社会的“分散化治理”。政府的职能应从主导转为引导,积极扶持、激励民间评估机构和非盈利性组织的建设并让它们参与到测评中,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认证制度和监督保障体系。
在西方治理社会,测评往往与财政拨款直接挂钩。从目前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测评结果来看,与政府财政拨款直接挂钩的测评不多。分散化治理模式下,政府还应设计出与测评结果及培养单位培养质量相结合的财政拨款机制,并以财政拨款的方式激励各培养单位为获取更多的资源而努力提高自身质量。
此外,政府还应通过科研立项等手段加强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理论研究。我们在文献综述中指出,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及测评指标研究迫在眉睫,测评理论及其与实践的结合性研究还需加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学科专业的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联系与区别还有待进一步认识,国外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经验与理论借鉴还需进一步加强。从整体上看,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理论与实践体系尚未建立,这成为影响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通过夯实测评理论研究基础来引领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实践发展,也是政府的职责之一。
(四)从控制到监督
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中,政府控制着测评的各个方面,从测评目标的设置、测评对象的选择、测评标准的制定以及测评人员、测评程序、方法与结果的处理等都是由政府统一制定,并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下达给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层次控制的科层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极易导致政府的权力扩张和高校参与无力。
在治理模式下,政府着力建设一种服务型责任机制,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起监督、制约、仲裁和惩罚的作用,而不是直接的参与者和控制者。政府应积极加快建设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各行业部门、学术团体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一方面,政府应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与约束机制,让经过政府授权的评估机构来负责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测评,并不时展开元测评活动对社会评估机构的测评进行监督,以保证测评活动的透明化、规范性。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加大对体育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力度,改进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发挥政府对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督力度。此外,政府还应利用建立的体育学研究生教育信息平台,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要求及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测评结果,接受全社会人员的监督。
(五)具体职责
综上所述,治理社会背景下政府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中所承担的具体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和颁布相关政策与法令。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定,制定适合各层次、各类型的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标准等,规范高校和社会评估机构的质量保障行为,服务、引导、调控、监督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
第二,明确测评主体,建立良好的测评机制。保证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中各测评主体的合法地位并明确划分他们的责权,理顺各测评主体之间的关系,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分解、调整对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与监督的职权,建立相互制约、协同创新、共谋发展的测评制度。当前,特别需要积极扶持、激励民间评估机构和非盈利性组织的建设,并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认证制度和监督保障体系,鼓励高校形成良好的自我测评机制。
第三,通过良好的财政拨款机制,激励主体行为。政府应设计出与测评结果及培养单位教育质量相结合的财政拨款机制,调整对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财政支出,间接地引导、激励高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主体行为。
第四,建立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专家库,为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提供咨询、服务、指导。
第五,建立完善公开的信息数据库。一个完善的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数据库,至少要包括培养单位办学过程与状态数据库、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社会用人单位的信息网络系统等。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既可为信息收集提供便利,又可促进测评工作的简化、准确、科学,从而更好地保证评价效度和信度。
第六,建立完善的标准信息网络平台。标准信息网络平台收集各种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信息发布及信用等级评定,是一种最高层次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诚信网络平台。通过标准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可以让全社会参与到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信用行为的监督中。
第七,做好培训与合作交流工作,即建立专业化的测评人员培训基地,做好参与测评人员的测评培训,并积极推进深化测评工作与测评研究的国内外交流、合作与创新等。
第八,对评价活动进行再评价,使各类评估和鉴定工作更规范、更高效、更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