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视角下的高校权责

三、治理视角下的高校权责

高校作为第三部门中的一种力量,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9]。它具有区别于政府和其他社会利益团体的不同价值取向和利益需要,是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多边治理的重要力量之一,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中发挥着核心和基础性作用。

高校是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探究和发展新知识的学术性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学术自由。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高校是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直接生产者和提供者。高校内部良好的治理是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础。因此,在构建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时,不能忽视高校作为重要治理主体之一的核心和基础性地位,而且还应把高校内部自我治理放在突出的位置,重视高校作为学术组织的特点。此外,政府与社会主体要充分尊重高校的权力和自由,与高校建立协商型、合作型的伙伴关系;而高校则要与政府、社会密切配合,为它们提供最新信息和最真实的数据,共同保障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高校内部科学、客观、公正、完善的自我评估是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开展外部评价活动的前奏。高校自我评估具体需要承担以下职责:

1.在测评治理中积极参与、密切配合

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是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10]。公共治理理论要求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主体转变角色,政府、社会、高校各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到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活动中来。高校是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内部评估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高校内部设立的专门的研究生教育评估部门和研究生教育主管组织应该积极地推动校内各种类型的测评工作,主动公开测评结果,向外界证明自己的教育质量,同时配合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的教育测评,为校外测评方提供客观、准确、丰富的信息,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问责。

2.加强高校自我测评管理,促进其规范化发展

高校要充分认识自身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自身的测评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研究生教育测评主管部门,建立体育学研究生教育主管组织并明确其职责,规范实施校内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各项测评与保障工作,以更好地维护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提升教育质量。

3.建立健全各类测评制度

治理理论认为,制度建设是治理体系建设的根本保障。高校自我测评体系的完善需要建立一系列各种类型的测评制度,如体育学研究生招生制度、奖学金评定制度、中期考核制度、课程与教学质量监督制度、学位论文评价制度、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及管理制度等,形成一个规范、合理、有效的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测评体制。

4.建立毕业研究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

毕业研究生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以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研究生的评价,是评判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社会指标之一,而且,跟踪调查毕业研究生的发展情况、把握用人单位对毕业研究生的评价,也是及时发现体育学研究生培养问题、及时更新和改进教育策略与规划、提高毕业研究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与社会契合度的重要途径。

5.高校在内部自我评价上具有自主权,对外履行监督与制约的职责

高校及高校内部的体育学研究生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本校研究生和体育学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目标自主规划评价项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结果处理方式等,而不受外部力量的强制和干预。在政府和社会对高校进行外部检查与测评时,高校及内部体育学研究生主管部门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外部的评价指标或者评价程序、方法与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和制约,以维护自己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

6.加强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当前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整体还不够完善。我国的体育学研究生教育既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也有区别于世界发达国家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的个性和特色。因此,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要在一般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理论与技术的基础上,积极汲取国外质量测评的先进经验,形成一套适合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发展特征的质量测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