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治理社会背景下,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测评也应把唯一的政府权力中心向以民间团体和专业协会、评价中介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市民社会转移,向高校内部转移,并且在权力的运行向度上由自上而下的政府控制型向横向沟通的参与协商型转变。具体来讲,政府将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从“管制政府”转向“服务政府”,政府职能将从主导转为引导、从控制转为监督。政府应该在制定相关政策法令、建立测评机制、财政拨款、评估测评机构的资质、建立测评专家库和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库、完善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培训与合作交流、对评价活动的再评价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
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测评体系在国家治理背景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方向的指引下,必须充分重视非政府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用人单位、家长及研究生个人参与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权力,并促使各方更有效地履行其责任和职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社会主体是各种利益关系者,各方都应参与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测评并有权对政府主体、高校主体进行问责,实现对教育质量的监督。社会主体在享有一定测评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测评职责,如与政府密切配合,积极承担并有效履行政府让渡的部分权力;向体育学研究生培养部门反映社会各利益主体的不同需求;对各自所在的组织行使相应的职责;对政府主体以及高校主体进行监督;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高校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中发挥着核心和基础性作用。高校要充分认识政府与社会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与它们密切配合,为它们提供最新的信息和最真实的数据,共同保障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的质量。高校的具体职责如下:(1)在测评治理中积极参与、密切配合。(2)加强高校自我测评管理,促进自身规范化发展。(3)建立健全各类测评制度。(4)建立毕业研究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5)高校在内部自我评价上具有自主权,对外履行监督与制约的职责。(6)加强国际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交流与合作。
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主体的“三角协调”模式中,各测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行政权力的转移与让渡,而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公共权力体系、以学术权威为代表的高校权力与以社会为代表的社会公共权力体系之间的对接、冲突与融合,这种对接、冲突、融合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协调互动的过程。治理视角下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三大测评主体是一种三方平等协商、上下互动合作的新型关系,三者各司其职,既相互监督又相互促进,既存在冲突又相互协调,共同保障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