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方

当我们使用“新闻自由”这个短语时,我们仅仅涉及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新闻界”这个术语指借助接触大量受众的媒介的新闻、意见等的发布者(issuer)。但是,既然没有人喜欢对着真空说出新闻或意见,那么必须存在至少一个有利害关系的他方,即作为新闻、意见等的消费者(consumer)——读者或听众;我们将用受众(audience)来指代集体意义上的消费者。

通常,发布者的利益在于不受外界强制或约束而表达他的精神世界——他对事件的想法和报道,以及他的情感、判断、申明、商业计划、诉求、幻觉、预言……对于新闻界来说,目标受众极少显形现身或被单个指认;它是一种被想象出来的受众,而且它是被一厢情愿地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受众。因为虽然它通常被称为“公众”,但是充其量只是实际受众的一个说得过去的样本。从这一点来看,如果有了言论自由,讯息将传播给他人;如果幸运的话,还会找到它的听众。

具体地说,消费者的兴趣是高度变动不居和个人化的。然而在任何精神警觉的社会里,有一种利用超越个人观察范围的经验、思想和感情世界的相当普遍的欲望,同样有一种超越个人关切范围的普遍欲望,因为对并非直接相关的事情“表示兴趣”是人这种动物的天赋。它可能是一种无一定规律的和微不足道的好奇心;它可能累积成为一种强烈的渴望。无论如何,既然欲望的本质是这样一种超出了任何实际满足的东西,那么发布者通常能依靠一种潜在的需求;他也可以在没有需求的地方发展出需求来。(https://www.daowen.com)

在一个共同体中,哪里有两方,哪里就总是有第三方——共同体本身。由于社会总体包括所有成对的(国内)发布者和消费者,因此所有谈话都影响到共同体的利害关系,对大规模受众发表的演说尤其如此。所有的传播,除了它直接的含义之外,对于传播者、社会结构,以及衡量团体自由凝聚力的共同标准,都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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