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利益各方的自由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Ⅱ.利益各方的自由

没有受众,发布者的利益就无法实现。但是他的利益并不包括强迫任何受众存在的权利,而只包括从拥有不倾听自由的人中间吸引受众的权利。新闻自由必须包含消费者不去消费特定新闻产品的自由;否则,发布者的自由就是以消费者的自由为代价的。

如同发布者不能强迫受众存在一样,消费者也不能强迫言说者存在。消费者通常也很少能要求任何人提供多于同时向他提供的知识和引导。表达者是在奉献一份礼物。然而,消费者不是消极的容器。既然发布者得不到消费者的自由关注就无法生存,那么消费者就有鼓励或阻止发布者的预先提供的力量。由于成功地预见到消费者为他的欲望而付费的意愿,发布者诱导思想产品的生产;是消费者的自由投票权建立起巨大的新闻界,并支撑着真思想与伪思想为了市场而被制造出来并按不同比例混合的大规模生产。他可能走到这一步:与一个志同道合的群体共同创办一家新闻喉舌来满足特殊群体的需要、兴趣或偏见;在这里,消费者控制着或可能变成了发布者。但是,意见的诞生并不是消费者所能控制的;思想的生成永远是自由的和个人化的。为了确保它的丰富性和相关性,消费者必须准备冒险,就像为了确保他的故乡土地的肥沃而冒险一样。他有必要对意见来源的自由感兴趣,因为如果这些意见来源甚至未受他自己的约束和隐藏,而其他条件相等,那么他将得到最广泛和最有诚意的机会,将它们同他自己的思想相区别、拼合或混合。在此,他的兴趣与实际上的或潜在的发布者的兴趣刚好一致。

因此,虽然存在着这样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双方,但是在简单的情况下,只有一方需要保护。保护发布者的自由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一般而言也就是保护共同体的利益。在我们的历史上,“新闻自由”是当作发布者的自由来保护的,这种保护迄今为止是足够的。(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如同本分析有意表明的那样,在变化了的条件下,消费者的自由可能也需要保护。如果消费者的需要变得更加急迫,如果与此同时消费者能得到的消息来源的类别受到了限制,例如受到了新闻出版业集中的限制,那么消费者的不消费某些特定产品的自由也许就消失了。于是,仅仅保护发布者就不再是足够的了。这个问题将在第11节继续探讨。我们现在来描述关于发布者的自由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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