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精神的存在:国家
[102]黑格尔的理论:“绝对”存在于历史之中,它披着精神的外衣,它的实现就是国家(=形成了一个国家的民族)。国家=主观的意志(激情、利益等)和理念的现实的综合。国家是现实态的(enacte)普遍的东西(→不必待到历史的终点,历史就是现实的)。
1.作为精神的存在的国家
主观的意志(利益)是“材料,它为实现合理的目的服务”(第40页)[103]。两个方面:
(a)主观的意志“依赖”于它的种种激情本身,依赖于它的主观性。
(b)主观的意志“也有一种实体的生活,一种现实性,在这种现实性中,它在本质的范围内活动,并且就把这种本质的事物当作它生存的目的。这个本质的事物便是主观的意志和合理的意志的统一:即道德的整体,即国家。在国家这种现实性中,个人拥有自由并享受自由。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他必须知道、相信、并接受那种普遍的东西”(第40页)[104]。
“在国家中,那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法律当中,存在于各种普遍的和合理的规定性中。”[105]
〈国家作为现实态的“普遍的东西”〉
〈主观性的相对主义被这种“绝对”给消除了〉
这就意味着,国家不是“利益”的手段→对各种功利主义理论的批判。国家的本质不是由那些需要构成的[106]。国家不是“主观性”“利益”的“一种手段”,不是对各种利益的限制。“那种相互的约束”留给“每个人少许的空间……那种自我限制的自由,是任意的,它只同一些特殊的需要相关联”[107]。
国家:“是主要的普遍的愿望与主观的愿望的统一”(第41页)[108],正是它构成了Sittlichkeit[109]。
“在普遍历史上,只有形成了一个国家的那些民族,才能够引起我们的注意……国家乃是‘自由’的实现,也就是‘绝对’的最后的目标的实现,它只为自己而存在……人类具有的一切价值,一切精神的现实性,都多亏了国家才有。”(第41页)[110]
“人的精神的现实性”:“它的存在,对于知道它的人来说,是客观的合理的东西,只有他把它当作是一种直接的、客观的存在,只有这样,人才是自觉的,只有这样,他才处于各种风俗中,才处于国家的道德和法律生活中。”(第41页)[111]
“在国家中,那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法律当中,存在于各种普遍的和合理的规定性中。”(第41页)[112]
[113]国家的根本特征=法律:普遍的东西的直接的、客观的存在。正是通过法律,才能对那些有国家的民族和没有国家的民族进行区分。
→历史开端的时代同时也是资料缺乏的时代,参考孔多塞提出的这个难题:那些资料都已经丢失了,不是因为偶然,而是因为那些民族当时还没有国家→没有历史。历史的记载只有从历史对于记录它的民族成为真正的历史存在的时候开始才存在=即当这个民族开始关心作为历史特征的内在化的时候才存在。而这种内在化,正是由国家产生的:国家,为了延续下去,不得不将自己的过去内在化以保存它,它感觉到了保存普遍的东西的需要。史前史=我们没有对其进行记录的时代,因为那些记录当时是多余的,多余则是因为那时候还没有国家存在。
印度的悖论:它有无数文献宝藏,却没有国家。
关于历史的开端的附属难题(参考卡片和第52-56页)[114]
“‘精神’的无机存在……精神的‘迟钝’,或者,假设我们高兴这样称呼,精神的‘优越’,是它对于善和恶的无知(因此对于法律的无知),因此,它甚至不是历史的对象。”(第54页)[115]
家庭=史前史:“精神的统一”必须“走出情感这个圈子”[116]。(https://www.daowen.com)
精神≠自然,晦暗的……力图变成对自己来说是明显的……→需要国家。没有国家的民族……(第54页)
各种语言的分散作用=史前史
历史=事实和记载,对历史事实的当代的/历史的记载,“是一种内在的、共同的基础,这个基础使它们一起显示出来……”(第55页)[117]
记忆的延绵/国家的延绵之间的联系(第54-55页)
国家的存在(≠家庭或宗教的存在)是“外在的”(法律),“是一个不完全的当前时刻,智慧需要这个当前时刻把对过去的意识纳入它当中”[118]。
史前史=没有记录——(没有什么要保存)〈历史记忆,保存的功能,参考在国家中〉:“唯有在国家中,各种明确的行为才会随着法律意识而出现,并且随着明确的行为的出现,而出现对那些行为的明确的意识,而这种明确的意识会同时产生保存那些行为的能力和需要。”(第55页)[119]
例[外][120]:印度有无数文献宝藏,却没有历史,因为它的种姓等级制还是属于自然——没有Sittlichkeit[121]。不合理的社会关系,没有目的!爬行的历史!尽管有语言的发展,但却没有历史(第55-56页)[122]。
2.作为精神总体的国家
对孟德斯鸠的赞美,对黑格尔来说,是因为孟德斯鸠把历史的现实性构想为一些总体,这些总体赋予一切规定性以自己的意义,而远不是那些规定性的简单总和:“只有对各种历史局势的宽容的、自由的、深刻的直觉和对于观念的深刻感觉(例如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那样)才能给这一类的反思带来真理和好处。”(第20-21页)[123]
“一个民族所采取的宪法同它的宗教、艺术和哲学,或者,至少是同它的种种表述以及种种思想,它的一般文化(姑且不论其他外部的力量如像气候、邻国以及它在世界的地位等种种影响),构成一个单独的实体,一个单独的精神。”(第45页)[124]
→我们不能从这种国家的“个体的总体”中,比如从宪法中取出“某个特殊的方面”来加以探讨。很难将那些因素分开来——不可能抽象地得出一种艺术的历史、法律的历史,等等。同上:很难把印度的史诗与古希腊的史诗拉到一起来比较,等等。
作为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国家因此就是一个民族生活的其他具体方面的基础和中心,也就是说,是它的艺术、法律、风俗、宗教和科学的基础和中心”(第47页)[125]。
一个时代的人们拥有国家,但他们也同时被国家所拥有[126]。
生长于国家这同一块土地上的艺术、宗教、哲学。被这种总体所惠顾的那些环节,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因为国家是一种绝对。“在宗教中,一个民族给自己定义什么东西对他们来说是真理……所以,上帝的观念便构成了一个民族的总基础。”(第48页)[127]→“国家是建筑在宗教上的”[128],因为宗教使人对它保持尊敬,但它的条件是,那个民族的人们能通过宗教的形象对他们自己的实体进行深思。
但是,不应该将这个历史的总体从精神的整个生成中孤立出来。想要理解某个历史事件,就必须将它置入两个坐标:
(a)历史的总体。那些事件是这个总体的一部分。
(b)普遍历史的全体,“最高的认可”,“最高的必然性”。因为〈在普遍历史的进程中,某一特定的民族精神本身,只不过是一个单独的个体〉(第50页)[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