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会状态
霍布斯通过权力理论弥补了这种虚空。这种虚空既是解决办法,也是可能性的条件。
(a)市民状态
市民状态的目的就是将自然法可实现性的条件具体化。作为一种纯粹可能的、通过反思而得到的和平条件,与实现和平的真实条件之间存在着矛盾,这个矛盾必须得到解决。不是在作为纯粹可能的理智的层次上,而是在激情的层次上,也就是说,在物质条件自身的层次上,找到一种可以迫使人们遵守自然法的保证。
这种保证在于通过另一种激情即恐惧,来阻止个人的争斗激情。不是通过理性,而是通过设置和构造恐惧,来将人们引向理性。两个假设作为保证将被拒绝。拒绝人们之间所订立的协议(convention)。人们在意志上的联合不能提供保证。规模有限的团体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威胁,强大的团体又受到来自内部的威胁。在人们之间达成一致的层次上,也就是说在相互同意这个层次上,找不到内在的解决办法。因此必须有:
——参与者为了和平而达成的协定(accord);
——一种能制止他们违反这个协定的恐惧。由此产生了与一种绝对权力有关的契约的必然性,这样契约作为契约,又自毁于自身的可能性条件。
(b)政治契约与绝对权力
需要问的是,市民契约或法律契约与政治契约之间是什么关系。对于霍布斯来说,市民契约建立在政治契约基础之上(≠卢梭和洛克)。如果没有政治契约,就不会有市民控制(contrôle civil),不会有经济生活。
这种服从的政治契约不是君主与人民之间的一种简单契约(封建的契约);“君主/人民”这种类型的契约通向的是无政府状态,因为这里没有第三方,没有两者之外的仲裁者来保证契约得到遵守。
这种契约是不对称的契约,它在两个层次上被构造:首先是社会上所有的个人承诺放弃抵抗,然后他们又一致同意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君主。
这个契约的不对称在于,(所有个人之间的)相互性的内容是某个第三方,而这个第三方外在于该契约;是这个第三方接受了权利的赠与。(契约订立之后)君主和人民之间不可相互转换:主权者不受任何约束:他只接受。自然法的全部矛盾都铭刻在契约的这种结构中了:个人之间内在的关系被投射到一种单方面的超验性中去了,但它在各种单方面的关系中没有得到反映(契约的类型:“为了他人的约定”)。
这种转让的内容是消极的,因为人们保证不抵抗君主。全部转让就是放弃抵抗的权利。在个人这边,权利赠与的具体内容就是这种放弃。
这里出现了一个霍布斯没有意识到的难题:作为一切契约可能性条件的绝对权力的创立,却取决于人们相互订立的契约,这一点如何可能?这里似乎存在着一个循环,摆脱契约的不可能状态的必要条件,却表现为另一个契约。霍布斯要解决的新矛盾:他谈到了“准契约”(quasi-contrat),也就是说,一种积极的现实性,绝对权力的存在。发生学的一面消失在对一切契约的可能性条件的本质分析当中。在霍布斯那里,不再有历史。
(c)绝对权力
霍布斯为一个根本的论点进行辩护:一切权力(无论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的本质都一定是绝对的。权力是绝对的,也就是说,是不可废止的。权利一经转让,就不能改变:君主没有任何义务。在本质和期限方面,权力都是绝对的。
为什么是这种绝对主义?不仅仅是因为有这个契约,而是因为这种契约是不可逆转、非互相的。下面这点是正当的(en droit):已经转让给主权者的东西,不能重新收回,主权者所具有的权力是不可转让的。这一论点的内在理由在于,绝对权力先于任何契约,是一切对人类生活进行合理化组织的根本性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能建立契约的政治权力,契约就是不现实的。自然法的可能性条件(以及支配自然法本身的),是那赋予它以具体含义的权力。权力是自然法的条件,而不是自然法的表现。与经验论的论据相比,这种绝对性并不在于它有与康德先天形式的先天性(apriorité)同样的要求(自然法是关于可能事物的感性论,而权力是关于可能事物的分析论[33])。
这种权力具有一定的结构,它建立在统一性基础之上。人民是被统治的大众(multitude),即没有单一意志、没有自己人格的人的总和。唯一真实的统一性是通过政治权力所强加的统一性。说人民是公共意志,就是说人民可以变成任何人,通过统帅人民的那个人的个性表现出来。霍布斯将把大众统一起来的人称之为人民,人民可以是一个单独的人,即君主。君主他自己就是人民。主权的本质,在霍布斯看来,不是普遍意志,不是它的抽象,而是君主的意志,全体人的意志体现在君主身上并通过他而实现。整个国家被包含在君主这一个人身上。
绝对权力的理论就是绝对个人的理论,这个绝对的个人与他的臣民相比,处于自然状态中,唯一者与所有其他人之间再次回到自然状态。绝对权力是唯一者对所有人的战争。但这场战争不可能发生,因为唯一的主权者自己具有一切权力。主权者对于其国家,具有人们对于其才能(facultés)同样的权力。
结果:霍布斯拒绝任何对权力(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分割,这些权力合并到同一个人身上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模糊在这里是特别的:君主颁布法律,使权利诞生。国王就是一切权力。霍布斯坚决主张财产权,坚决主张反对错误学说的斗争权(霍布斯不赞成舆论自由)。
然而,这一切结束于在主权者职责(devoir)学说中不断增长的巨大矛盾。事实上:
——主权者必须要给其臣民一些保证:包括保证他的利益是人民的利益,他必须要对自己相对于人民来说所处的自然状态的处境有所反思。他必须要保证这一点,并保障和平和工业。
——他必须要尽可能地少颁布法律:作为职责,绝对权力在公民生活中要占尽量少的位置,以给公民留有广大的空间。我们重新找到了作为出发点的空的空间。总的悖论:使权力的绝对主义与必须尽量少起作用的主权者并存。自由的绝对主义。这个难题是无法解决的。绝对主义的目的是自由主义,也就是说,是对种种工业成果的享受。
因此,这里有两个层面:
——政治层面(它超越了各人类团体间的对立,以保障经济的自由);
——经济层面。
这两个层面反映了死亡的双重性(在内战中死亡和在竞争中死亡);防止在战争中死亡,是为了确保在竞争中死亡。国家的一个功能是:让经济发挥作用。从绝对视角得出的理论,就是从资产阶级视角所拟的纲要(≠博絮埃),但这是经历了第一次英国革命所造成的内战的资产阶级(这已经是关于在过渡阶段实行阶级专政的必要性的理论)。
在这个问题上,霍布斯可能是罗伯斯庇尔/马克思的先驱。
[1]参见第243页译注。
[2]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11页:“我首先要证明,在市民社会之外,人的状态(也许可以称之为自然状态)无非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种战争中人人享有对万物的权利。”译文有修改。
[3]“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是改用《利维坦》中译本的译法,《论公民》中译本译为“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或“所有人相互为敌的战争”,也有人译为“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
[4]“在我看来,这些人是把恐惧混淆为害怕和厌恶。但我用那个词指的却是对即将出现的恶行的担忧或预测。”《论公民》第一卷,第一章,第2节。阿尔都塞引用的《论公民》的翻译出自索皮埃尔(Sorbière)。我们所提供的参考根据的是以下版本:霍布斯,《论公民或政治的基础》(Le Citoyen ou les Fondements de la politique),Gamier-Flammarion出版社,1982年(此处引文见第94页)(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12页。译文有修改。)
[5]在霍布斯《论公民》中译本中没有找到对应的句子,霍布斯对“自由”的论述,可参考《论公民》,前引,第97-98页;另参考《利维坦》,前引,第97页:“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自由这个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
[6]参考《论公民》第二卷,第九章,第9节,第189页:“自由不过是缺乏对运动的阻碍。”(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97页。)
[7]前引,第189-190页。(同上,第97页。译文有修改。)
[8]关于此处及下文中的“空的”(vide)一词,参见第110页译注。
[9]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7页。
[10]“强力”(puissance),也译为“力量”“势力”。
[11]“先发制人的”(préventive),也可译为“预防性的”。
[12]参考霍布斯《论公民》的“前言”,前引,第73页:“可见,恶人就像固执的孩子,或孩子气的成人,恶无非就是人到了一定的年龄时依然缺少理性。在这个年龄上,人们通常自然而然地会因为法纪和对伤害的体验而受到约束。因此,除非我们认为,人们天性邪恶完全是因为他们天生不懂得克制,不懂得运用理性,否则我们就得承认,人的贪婪、恐惧、愤怒以及所有动物性的激情,也许来源于自然,但他们并非天生邪恶。”(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11页。)
[13]同上,第11页。
[14]希腊文,意为“政治动物”。
[15]指霍布斯批判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这一观点,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3页。另参见第319页译注。
[16]《论公民》第二卷,第十六章,14节,第158页。(原注有误,这句话实际出自《论公民》第二卷第六章注释3。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74页。译文有修改。)
[17]参见第56页译注,“应当”(devoir),在其他地方也译为“职责”。
[18]拉丁文,意为“全部同意”或“一致同意”。
[19]《论公民》“前言”,前引,第74页。(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15页。译文有修改。)
[20]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前引,第96-97页。译文有修改。
[21]原文为“philosopher,c'est apprendre à ne pas mourir”,阿尔都塞在这里借鉴并反用了蒙田一篇随笔的标题“Que philosopher,c'est apprendre à mourir”(搞哲学,就是学习死),参考蒙田,《哲学即学死》,《蒙田随笔》,梁宗岱、黄建华译,人民出版社,2005年。这个观点最早来自柏拉图,见柏拉图,《柏拉图对话集》,王太庆译,前引,第216页(《裴洞篇》64A):“一般人大概不知道,那些真正献身哲学的人所学的无非是赴死和死亡。”而最早明确颠倒这个观点的是斯宾诺莎,见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22页:“自由的人绝少想到死;他的智慧,不是死的默念,而是生的沉思。”阿尔都塞对这个观点的发挥,见第469页相关段落。
[22]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15页。
[23]这里“目的”(fin),也有“结尾”“终点”的意思。
[24]同上,第16页。
[25]同上,第29页。
[26]以上诸条自然法,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26-32页。译文有修改。
[27]《论公民》第四章的标题是“自然法是神的律法”。
[28]《论公民》第一部分,第三章,第29节,第126页:“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是永恒的。”(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38页。)
[29]《论公民》第一部分,第三章,第27节,第125页:“结论就必定是:自然法产生的义务位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内在的法庭或良心中;而在外在的法庭中,只有当遵守法则带来安全时,才会产生义务。”(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38页。)
[30]“使……承担义务”原文“obliger”,另参见第56页译注。
[31]《论公民》第一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128页:“然而我承认,我们称之为自然法的东西,就它们源自自然而言,确切地说,它们并不是法则。”(同上,第40页。译文有修改。注意,这里“法则”原文“loi”,前文“自然法”中的“法”也是这个词,它有“法则”“法”“法律”“规律”等意思。)(https://www.daowen.com)
[32]“空的”(vide),也译为“真空”“空白”“虚空”,参见第110页译注。
[33]“感性论”和“分析论”原文分别为“l'esthétique”和“l'analytique”,来自康德哲学。参考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康德著作全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中关于“先验感性论”和“先验分析论”的相关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