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类国家标准的主要特征
(一)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为建立行标和校标打下基础
体育学类国家标准属于国家指导性文件,展现了教育指导思想的顶层设计,是规范体育专业本科教学实践活动的有效工具,是对本科教学质量的基本要求和准绳,用来规范专业教学的内容,属于最低要求的合格标准。该文件从整体上保障了本科专业教学水平达到其基本要求,若某专业低于最低标准要求,则该专业不能称为合格的本科教育。在达到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各专业、各高校高于国家标准办学,进一步设立自己的行标、校标。因此,它不仅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和前瞻性,还具有通用性和普适性等特点[1]。
由于体育学类国家标准的对象是全国所有开办体育学类专业的各类高等学校,而各校的办学传统、学科优势、办学资源存在差异,因此,体育学类国家标准的内容在坚持统一性的前提下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其具体表现为,标准内容文字描述的动态化和底线意识相结合。动态化体现在鼓励不同高校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各自特色,建立多样化、个性化、差别化的教学质量标准。标准的弹性则具体表现在培养目标与规格、学制学分、课程体系三个方面的内容上。其中,培养目标中提出了对学校制订要求的内容说明,提倡各高校根据专业自身条件和办学特色来制订,同时允许专业设置有特色的、有针对性的培养目标。也就是说,高校根据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根据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特点、定位来制定专业标准。
这些举措鼓励了高校决策者根据自身的类型进行定位,选择不同的发展策略,提出各具特色的做法,有效地规避了“千校一面、千人一面”的局面;在学制学分的要求中,也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各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最后,在课程体系方面,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增加学校课程设置的自由度,提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突出传统优势或地域优势,设置专业方向课程和专业拓展课程,形成各具特色的专业课程体系。针对以上这些方面,国标的制定内容都给出了一定的范围标准,鼓励各专业根据自身特色进行调整。做到在坚持统一的原则下,提倡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规格突出强调素质要求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这不仅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总体方向,而且凝聚了党和国家对人才培养的总要求,明确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使命。立德树人,即教育事业既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还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当前,把立德树人作为大学的根本任务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回归和坚守大学育人之道、纠正大学转型发展中出现的不良倾向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常情况下,国内外对教育目标的分类都依据布鲁姆目标分类学的基本原理,将“知识要求”作为首要条件。本次体育学国家标准中的“培养规格”二级指标将素质要求列在了首位,排在了“知识要求”和“能力要求”的前面。这无不体现了我国目前倡导的素质教育核心价值观,即将“立德树人”作为高校的立身之本,实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突出强调了对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的要求,力求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三)注重新办专业的准入要求,明确指标要求
由于国家标准是专业准入的标准,在内容上,也体现了对新办专业办学条件的相关说明。涉及的指标项主要集中在“专业师资”及“教学经费”的要求上。标准提出,新办专业至少需要与专业或培养方向相近的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20人以上。其中,应有具备从事本科专业教学资格的教授职称者2人,副教授职称者4人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2人以上。新办专业建设经费的投入应主要满足师资队伍、教室、场地设施、图书文献、实验、实习、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基本办学条件的建设要求。这些条件类指标的针对性要求,充分体现了国家标准作为专业准入标准的特点,匹配了国家标准为新办专业的准入资格进行质量规范的功能。
(四)共性和个性相结合,专业分类要求有待补充
体育学类国家标准的内容在培养规格、学制、学分与学位、课程体系总体框架、专业师资、教学条件、质量管理几个方面均体现出了7个专业[2]之间的共性要求;在专业培养目标、专业知识体系、专业课程体系、教学条件上则提出了不同专业的个性要求。从个性标准的内容看,其内容涵盖不够全面和深入。例如,在三级指标的内容要求上,除基本培养目标、专业方向知识体系分别对体育学类7个方向的专业进行了分类说明之外,在培养规格(知识、能力、素质要求)、专业实践(专业见习、实习、毕业论文学术交流)、专业师资、教学条件和质量管理上均用的是统一的共性标准,缺少对分类标准的进一步展开。其中,对体育教育专业标准的补充说明主要集中在基本培养目标、专业方向知识体系、专业类方向课三个指标上。但在涉及人才培养质量的重点内容——培养规格方面,仅给出了体育学科大类的通用体育学类专业的素质、知识、能力的要求,缺少对各专业个性方面的针对说明。
由于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处于专业教育阶段,而非通才教育阶段。大众化的教育也需要用最低的质量标准来进行规范,国家标准的定位就是专业类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因此,制定体育学下属7个专业的分类标准是依据国家的分类指导依据进行的,教育管理部门通过各专业制定的专业类国家标准,分类指导学校的专业教学与建设工作,将国家标准作为依法检查专业教学质量的依据。同时,新办院校和一般院校也迫切需要可操作性的国家标准作为准绳来规范管理,确保所办专业的教学质量始终处于一个稳定的合格水平。
(五)课程体系设置的规范化与特色化
专业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载体,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相结合的产物。因此,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是否适应社会的需求,最终将取决于教育领域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质量。课程体系的设置则是培养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体育学类国家标准在课程体系的内容比重为所有一级指标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内容分为总体框架、专业知识技能体系、专业课程体系三部分。其中,专业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实践课程。国家标准要求“增加学校课程设置的自由度,各学校自主开设的专业课程,应适应人才培养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满足学生继续深造及就业的需要,形成专业特点和学校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因此,在专业教育课程的专业类基础课程要求上,列出了必须开设的7门课程名称,并提出不低于16学分的要求。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根据专业的不同和学校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专业类方向课程方面,允许采用“3+X”的课程选择模式,明确了体育教育专业必须开设的三门核心课程为“学校体育”“体育课程与教学论”“运动技能学习与控制”,同时也对其他6个专业的核心课程做出了明确要求。“3+X”的课程选择模式,既保证了专业的教学质量始终维持在底线要求之上,同时又提升了不同专业自主选择课程的灵活性,可以使各高等学校体育学的不同专业,根据各自的培养规格、专业特色以及行业需求,自主设置并进行动态调整,使高等教育朝多样化、特色化方向发展。
(六)质量管理中重视形成性评价、反馈和持续改进机制
体育学类国家标准中增加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的要求,在质量管理与规范中,明确提出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文件精神,制订专业教学质量保障规范与监控体系。从目标系统、组织系统、制度系统、标准系统、信息系统、评价系统和调控系统进行全面的质量保障。标准内容在信息反馈、形成性评估以及社会评价三个方面进行,不仅要监控教学过程,还要反馈和改进教学效果。它要求建立一套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同时提高外部监控机制包括毕业生质量社会评价,通过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评价反馈,及时改进人才培养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