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人本主义环境伦理
环境伦理学要我们面对这样一个难题:如何才能协调好有时会有冲突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犹太—基督教思想传统对牟利行为及谋取利益时应如何将利己与利他结合起来有一种矛盾心理,而这种矛盾心理在最近有关商业界对社会的责任的讨论中又再次表现出来。伦理学家很少能达成共识,但如果说他们在什么问题上近乎达成共识的话,那就是他们都认为利己主义伦理(即一个人应该总是做符合其明智地决定的自我利益(enlightened self-interest)的事)既难自圆其说又不道德。具备道德心的经理们也很少能达成共识,但如果说他们在什么问题上接近于达成共识的话,那就是他们都认为牟利不能是商业的惟一目的,尽管他们可能会认为利润也很重要,也可能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应到什么程度看法很不一致。狭隘地看,似乎伦理学家所最反对的那种利己主义伦理是一切商业的基础;但如果视野放宽一点,有很多商业活动都是可以于公于私同时都有好处的。如果一个大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不能相信这个公司在为公共利益做某种贡献的话,那么不管利润多高,这个公司也是难以继续运做下去的。否则,如果从反面看他们一定是认为自己无法脱身,从而会充满焦虑;而如果从正面看,这意味着他们会试图选择一条路,使他们或多或少地在谋求自我利益时又能为公众利益服务。应该说,这点共识还是很初步的,但这已足以对商业与环境哲学之间的矛盾作出一点协调,使我们可以将其应用于环境伦理学。
“工商界对环境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的关注至少不应低于其对生产、销售和财政的关注。说到底,任何工商活动要想是正当的,惟有靠其对完整意义上的生活质量有所贡献。”〔4〕这条要求是由世界最大的银行的前任董事长伦德博格(Louis B.Lundborg)提出来的,连同其中的着重号也是他加的。将环境伦理纳入公司的政策意味着什么呢?如果从人本主义的环境伦理出发,以下十条准则将是首先应该考虑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