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濒危物种的义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第十章 对濒危物种的义务[1]

国会通过的《濒危物种法》中痛惜地说,目前我们“给物种的关心和保护”不足。〔1〕但科学家和伦理学家都没有充分认识到,要让人们有对物种的关注,需要生物学与伦理学在前所未有的程度上结合起来。对各种生命形式的责任是基于什么逻辑呢?回顾过去,3000年的哲学思想(即至少回溯到诺亚[2]为止!)都没有就濒危物种作认真的讨论。在当今的伦理学理论中,哈佛的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说道:“毁灭一整个物种可以是一个很大的恶。”但他又承认,在他的理论中“没有就什么是正确的对待动物和其他自然事物的行为作出解释。”〔2〕该如何对待其他物种,这确实是目前急需研究的一个问题。《全球2000年报告》预计,物种将会大量灭绝,在未来几十年中就可能会有20%的物种灭绝。〔3〕(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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