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种的义务
目前流行的伦理学理论认为,公正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这种契约可以是心照不宣的,也可以是明确定出的。从这些理论最容易得出的结论是:义务与权利是互反性的;而只有在具有反思能力的理性的行动者之间,才能相互提出权利与义务的要求,才能相互承认权利与义务,也才能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人类并没有跟其他物种订契约,其他物种当然更不会跟我们订什么契约。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没有一个与社会契约平行的生态契约。文化中普遍存在基于理智思考的互动,但所有进行这种互动的能力在自然中全都不存在。不用说物种,就是对个体的动、植物,我们都不能用理性来说服它们,或是通过责备与教育让它们进入上述的契约关系。
但认为权利与义务必须是互反性的,是假设了在伦理评判中只有道德行为主体才是重要的。可我们对那些不能跟我们争辩的人,如哑巴与没有力量的弱者,也同样有某些义务。或许这个原则可以扩展到其他生命形式。凡在弱者需要受到保护,使之不受强者伤害的地方,就需要有道德。
不管是基于权利的理论或功利主义理论,第二容易得出的结论是:凡有涉及体验能力的心理利益之处,就有义务存在。这就把义务的最低标准从要求有道德行为能力变成了要求有感觉能力。这样,问题就不在于动物能否跟我们相互履行契约,而在于它们能否感受痛苦。辛格就认为,我们关心濒危物种的惟一原因,是因其涉及到人类与其他有感觉动物的利益。〔20〕只有有感觉动物才能享受利益和感受痛苦,所以也只有对它们才说得上公平或不公平的对待。
但有时是物种而非知觉成为义务的根据。在圣克勒门特岛上,美国鱼类与野生动物管理局(U.S.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和加利福尼亚鱼类与猎物部(Califomia Department of Fish and Game)曾敦请美国海军射杀2000头野山羊以挽救三种濒危植物,即矮棉葵、灰扁萼花和飞燕草[11]。这等于为了保护每株濒危植物要射杀好几头野山羊。(有幸的是,动物基金会(the Fund for Animals)解救了大部分山羊;不幸的是,他们没能全部捕获这些山羊,因而问题还没得到最终解决)。在圣巴巴拉岛,国家公园管理局(National Park Service)为保护几株一种一度被认为已灭绝的植物(学名Dudleya traskiae)[奇怪的是,这种植物被称做“圣巴巴拉永生植物”(Santa Barbara live-forever)]而杀死了数百只野兔。黄石国家公园每年有几百头驼鹿挨饿,但公园管理局并没为此感到担心,而如果是同样数目的灰熊挨饿的话,一定会引起极大的关注;而从心理体验的角度来说,这两种动物挨饿产生的痛苦的多少应该是很接近的。
基于时下的伦理学理论很难作这样的声称:人们对任何有生命的生物体都有一种义务。这样的义务如果有,也往往会因有其他义务而得不到优先考虑,但根据这一声称,人类对一切有生命之物至少有一种最低限度的义务,即没有正当理由时不能去终止它们的生命。
这里说到的关于个体物种之外的物种的问题极富启发性与挑战性,因为它以生物学为基础给出了一个反例,说明我们不能持西方伦理学中极典型的那种态度,即只关心个体生物(这一般是指有感觉动物,而且通常是指人类)。在一个进化的生态系统中,不仅个体性重要,物种也很重要,因为它是一种由遗传信息流维持着的动态的生命形式。每一代生物中的个体都代表(或者说重新呈示)[12]着一个物种。它是一个物种的象征,而物种是比这象征物更重要的。(https://www.daowen.com)
说个体是物种延续自身的方式,其逻辑跟说胚胎或卵是个体延续自身的方式是一样的。可以认为,不单个体能够认知,基因库也能够认知。一个物种在其世代相传中,通过其基因库的变化(虽说不能通过神经系统)能“找到”(或者说“发现”)前所不知的一些途径。一种生命形式能修改自己的形态,能跟踪环境的变化,有时还会转化成一个新的物种。一个物种能超越其任何个体现在的“是”,去摸索一个对它有价值的“应该”。人们格外重视这物种将来的“应该”。虽然物种不是道德行为主体,他们也在捍卫一种价值,即它们的生物同一性。物种的尊严在于其动态的形式;个体继承这种形式,将它体现出来,又将它传递下去。用物理学的一个比喻来说,生命既是一个质点(即个体),又是一道波(即物种的形式)。
物种没有道德行为能力,没有能进行反思的自我意识,没有感觉,也没有有机个体,因此,我们容易得出结论说在物种层次的过程没有道德意义。但每个持续存在的物种都在捍卫一种生命形式,而各种物种总的说来是好的事物,人类就是从产生它们的过程进化出来的。所有的伦理学家都认为,有了人类,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物种——它不仅是存在着,而且也应当存在。但为什么只对后出现的、高度发达的一个生命形式这么说呢?为什么不将此义务扩展到其他物种呢?(当然,考虑到不同物种发展的水平不同,这样的扩展也不能是使我们对所有的物种都有同样强度的义务。)这些物种也在捍卫着自己的生命形式。诚然,只有人这个物种中的个体是道德行为主体,但人的良知不应该被用来将其他一切生命形式都排除在伦理思考的范围之外,否则就会得出一个自相矛盾的结果,即惟一具有道德行为能力的物种对其他所有物种采取的行动,完全是出于对其集体的自我利益的考虑。
物种灭绝是终止了生命的生发过程。人类不管是以其行动促成了一物种的灭绝还是以其漠然让一物种走向灭绝,都是阻断了一道有着生命活力的历史性的遗传信息流。每一次物种灭绝都是朝阻断生命过程进了一步,这可不是小事。每一次灭绝都是一场超级杀戮——它杀死的不只是个体,而且是生命形式(物种),不只是具体的“存在”,而且是存在的“本质”,是把“灵魂”连同“身体”一起杀死。这是集体杀戮,而非只是个别的戕害。这种杀戮的悲剧所在,并不只是人类失去了一些潜在的信息,而且还在于生物信息的丧失。
“X物种是否应该存在?”是“地球上的生命是否应该存在?”这一集合性问题的一小部分。对前一问题的回答并非总是与对后一问题的回答相同。但既然地球上的生命是许多物种的聚合,这两个问题的关系是足够密切的,所以举证的责任应该由那些一方面对地球上的生命表示关爱,另一方面又有意地要毁灭一个物种的人来承担。让一个物种灭绝是终止一个独一无二的故事。虽说每个物种的故事最终都会结束,但我们很少会希望故事有一个不自然的终结。人类不应该扮演谋杀者的角色。有时对一些物种——如对害虫或病原体——的义务可以被更重要的义务否定,但对物种的义务作为最初应加以考虑的义务仍是成立的。
自然史上从来没有过像今天这样,一种生命形式威胁着这么多种别的生命形式的情形,也从来没有面对过可能会有一场由一个超级杀手制造的超级杀戮这个层次的问题。人类对物种的形成过程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理解,有着前所未有的能力,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的有意与无意的结果,也拥有前所未有的力量,可用于扭转不好的后果。如此强大的力量与远见所产生的义务不再仅是对个体生物的义务,也不再仅是对人的义务,而是正在形成一种对生命物种形式的义务。在今天这个诸多道德信念都不确定的世界里,如果我们还有理由主张人们不该无故杀害个体生命的话,那么,我们更有理由主张人类不应该无故地进行杀害物种的超级杀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