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与物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个体与物种

许多人都会对上面这个主张感到不舒服,因为他们的伦理学理论不允许有对集合体的义务。费恩伯格就这样写道:“一个集合体作为集合体是没有信仰、期望、需求或欲望的……个体的大象能够有利益,但大象这个物种却不会有什么利益。”〔21〕辛格断言道:“物种作为物种不是有意识的实体,因此它没有什么超越或凌驾于其个体成员利益之上的利益。”〔22〕雷根则认为:“权利观[13]是一种关于个体的道德权利的观点。物种不是个体,权利观不承认物种对任何事物——包括对生存——有什么权利。”〔23〕雷歇尔说:“道德义务总是定向于利益的。但只有个体才说得上有利益。我们只对具体的个体或由个体组成的特定的群体有道德义务。相应地,拯救物种的义务不是由于对物种本身的道德义务,因为道德义务只定向于个体。物种本身不是道德义务正确的对象。”〔24〕

有的论者认识到,生物体(包括有感觉和无感觉的生物体)都可以得到利益或遭受伤害。但即使这样的论者也会把物种的利益视做其成员的利益的加和,可以归结到个体的利益。当一物种的成员的状态不错时,物种的状态也就不错。物种的福祉就是个体福祉的总和。“物种的利益”一词就像物理学中的“重心”概念一样,只是一个便利的工具,用来描述由多个个体单位聚合而成的中心。

可对物种的义务绝不等于对一个类别或范畴的义务,不是对一个众多有感觉生物之利益之集合的义务,而是对一个生命种系的义务。一个关于物种的伦理应该能看到为什么一个物种“是”比个体利益或个体的感觉更为重要的事件。弄清这一点,可以有助于加强我们认为一个物种“应该”继续存在下去的信念。

某些事件从个体的角度考虑是有害的,但如果从集体的角度考虑则有利于物种的福祉。这是对通常所谓的“遗传负担”的一种解释方法。“遗传负担”是这样一些基因: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多数个体的健康水平、效能或繁殖力,但却使物种有足够的变异性,从而使物种的形式能够不断地得到改善。〔25〕繁殖中变异越少,遗传物质越能进行忠实的复制,则平均说来下一代的“遗传负担”会越少,从而使其中越多的个体受益。但从长远看,变异能为物种在多变环境中的生存带来稳定性。对个体进行更多的试验虽说通常是使个体对环境的适应性减少,从而对它们有害,但却能使每一代中那少数幸运的个体受益,从而使物种得以改善。每一代的大多数个体都携带一些有害(通常是轻微地有害)的基因,但这样的变异对物种是有利的。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对物种的选择;自然选择可能确实只作用于个体。但这确实意味着我们可以将个体的利益与物种的利益区分开来。

个体的驼鹿被天敌猎食,这有助于驼鹿这个物种的保存与改善。一场林火会伤害很多个体的颤杨,但却对颤杨这个物种有益,因为大火使森林重新开始演替,而如果没有演替,颤杨这个物种便会灭绝。此外,没有死于非命的个体最终也会老死,死亡对个体当然是件坏事,但却是物种所必需的。个体的生命有限,这能腾出空间让新的个体来替代旧的个体,而这种替代使种群能增加其对环境的适应性或对环境变化作出调适,从而使物种的发展成为可能。一个物种如果没有这种“有缺陷的”繁殖带来的变异,如果不是幼小的个体多于能存活下来的,或没有被天敌捕食等等对个体有害的因素,那么这个物种很快便会在多变的环境中走向灭绝。个体有如承载物种之形式的一个容器,容器会被打破,而形式则得以留存;形式也只有靠这种方式才能得以延续。

当生物学家说一个稀有物种的繁殖种群已小到很危险的程度时,所谓的危险是对何而言呢?是对此物种的个体成员吗?不是。这句话是指一种物种层次的威胁,使这种生命形式可能无可挽回地走向不能持续存在的地步了。越过这种灭绝阈限的不是个体,而是物种。(https://www.daowen.com)

人们通常认为繁殖是个体的一种需要,但任何特定的个体都可以根本不生殖,而身体仍处于很健康的状态,而且可能要生殖反而会受到胁迫,得冒着危险,或是耗费大量的体能。我们可以用另一种逻辑,将繁殖解释为物种通过一遍又一遍地在一个又一个的个体身上体现,从而保持其种类不灭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正像一个妇女没有孩子身体也能很健康一样,一头雌性的灰熊生熊崽并非为了自己能够更健康。应该说,这些熊崽体现的是灰熊这个物种在灭绝的威胁之下,要通过不断地以新生命的形式出现来进行自我的再创造。一个物种在繁殖时会力图保护其同类不受其他物种的侵害,这似乎就是一种形式的“关爱”。

生物学家往往将注意力集中于个体,这是可以理解的。最近又有一些趋势,是从基因的角度来解释生物过程。对物种的考虑可以提醒我们,许多事件也可以从物种的层次进行解释。一个生物体在环境中走过一段有一定方向的历程,从环境中摄取物质,聪明地将其作为资源加以利用,然后再排出废物。但是这一有方向的历程乃是一个更大的图景的一部分,这图景便是物种通过个体维持其更长久的存在。这样看来,个体的生命既是个体内在所有的,同时也是一种流经个体的东西。是个体从属于物种,而不是倒过来。很显然,编码了生物的“目的”的基因组既为个体所有,又是物种的一个性质。

物种并不是一个实在的个体,也没有感觉能力,而只是一个过程。然而,虽然遗传基因组并不涉及任何会说话和具有理解能力的主体,生物学家与语言学家还是慢慢接受了基因组含有一种信息的说法。那么,伦理学家是否也能接受物种作为一个携带信息的过程也自有其价值,我们对它也有一定的义务这样的说法呢?在此,物种层次上的事件也可以很重要,所以我们不能只考虑各种事件是否对个体有利。处于环境中的物种是一个互动性的复合过程,是一个具有选择性的系统,个体只是棋盘上的卒子。当人类行为危及物种时,是影响到了整盘棋的输赢,这就会涉及到义务的问题了。

一个物种没有自我。它不是一个有一定边界的单个存在。每个生物体都有其中心性,但物种却没有什么可与个体生物体所有的那种神经通路或体液循环相比拟的东西。然而,就像经济学里的市场一样,一个有组织的体系不一定要有一个控制中心才能有自己的同一性。物种像生物体一样,也有着一种生物同一性,在生命的长河中由基因不断地加以确证。个体生物只有短暂的存在,而物种的集体特征能够存留的时间要长得多。

对物种加以考虑是任何以个体为中心的伦理理论都难以做到的,更不用说那些以感觉能力或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理论了。但加上这种考虑,我们也许会有一个更好的伦理学;当然,这需要我们对关于什么是符合逻辑而有道德的约束力的旧观念加以修正。物种是很基本的,保护物种的完整比保护个体更重要。个体能捍卫一种生命形式,能抗拒死亡,能通过再生来使一规范性的同一性在时间上得以延续,但物种也有这些性质。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对物种就不能有义务呢?适当的生存单位就是适于我们加以道德关怀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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