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四、结语

总之,民法上的人、人格与权利能力,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主体制度的几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基础性范畴。三者的区别在于,民法上的人,又称民事主体,通常指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在民法上,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欲成为民事主体,则依法必须具备民法上的人格。所谓民法上的人格,简称民法人格或者民事主体资格。民法上的人格,并非民事主体的存在、形象或者品格。在规范调整意义上,这里的“人”即民事主体;“格”,即资格、条件或者要素。那么,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成为民事主体资格的内容、要素是什么?在近现代民法上,作为民事主体资格之内容,并非自然人是一个具有生命的实体,或者其在家族、社会中的身份、地位,或者社会组织成为法人依法应当具备的客观条件,而是自然人、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承受者的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成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之内容或本质要素。近现代民法之所以将自然人普遍具有的权利能力,作为民法上的人的本质内涵,进而在立法技术上将其作为人之为人(法律主体)的资格与依据,其目的在于实现自然人地位的平等性、民事主体范围的普遍性。法人,作为制定法上创制的人,其法律人格的要素仍然是制定法所拟制的权利能力而非法人成立的客观条件;法人成立的客观条件,不过是制定法衡量是否赋予其法人人格(权利能力)的现实依据。三者的联系在于,人格,是生物人、社会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前提与条件;民事主体,是指具备人格要件的权利义务主体。表现在法律逻辑结构“要件—效果”公式上,人格即是该逻辑结构公式的要件,而民事主体则属于该逻辑结构的法律效果。在规范形式上,作为法律规范逻辑构成“要件”或者“适用条件”之规定上,应当具体才便于操作,而作为人格内容的,只能是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权利能力。

【注释】

[1]赵俊劳,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2]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另参见尹田:《民法思维之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108页。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4]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7页。陈朝壁:《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5]一种观点认为,在罗马法上,生物人与法律人分开的规定说明,并非一切生物人都是法律上的人;反之,法律人也并非以生物人为限,这为法人的出现提供了依据。笔者认为,这种推理实际上属于过度推理,并非一切生物人都是法律上的人的断言,应当说符合罗马法上人的概念的内涵,但是,由并非一切生物人都是法律上的人推论出法律人也并非以生物人为限的结论则属于草率,因为在罗马法上,仅仅出现了法人的萌芽,法人制度只有在近现代民法上才全面得到确立。

[6][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6页。

[7][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7页。

[8][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5页。

[9][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58页以下。

[10][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0页。(https://www.daowen.com)

[1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46页。

[1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页。

[13][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14][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169页。

[1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120页。[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1页。[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德]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5~76页。

[16][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17][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120页。[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1页。[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18][日]富井政章:《民法原论》,陈海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19]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李宜琛:《民法总则》,国立编译馆1944年版,第56~57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20][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9、40页。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2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22]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尹田:《民法思维之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1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