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结论: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与社会变迁的互构

五、代结论: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与社会变迁的互构

如弗里德曼所言,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是双向的,社会变迁推动法律的发展,法律也可促进或影响社会变迁。[56]法律受制于社会,重大的法律变化也是随着社会变化而发生的,并取决于社会变化。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结构的变迁,婚姻家庭解体加剧,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变化,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等影响了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但是,同时,法律也能能动地反应社会,去重构和形塑社会,法律对社会也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作用于社会有两种方式,分别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法律对社会的直接作用表现为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引起人们行为模式的变化。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规范,对于社会变迁的促进或改造,是依托其规则对人们行为产生影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社会变迁的间接作用表现为通过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形成影响社会变迁的环境,包括婚姻家庭、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结构的变迁。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助于营造和引导和谐的婚姻家庭文化和社会价值导向,促进社会和谐,保证良好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和社会变迁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规范跟随社会变迁并适应它作出变革,同时它也影响和疏导着社会变迁,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社会变迁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规范在互动过程中,共同促进社会发展。然而,我们要意识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规范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回应与调整并不是一种严谨的因果对应关系,它们之间并不总是能有立竿见影的回应,有时候法律制度与社会变迁并不完全一致。如何及时地回应社会变迁,进行制度规范的调适是一个恒久恒新的重要课题。

【注释】

[1]高丰美,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民法、婚姻家庭法。

[2]王义祥:《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

[3]刘祖云:《从传统到现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4]在婚姻家庭变迁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上,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既可以将家庭变迁视为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将家庭变迁视为与社会变迁相互影响并相辅相成的对等概念。岳庆平:《家庭变迁》,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5][美]威廉·J.古德:《家庭》,魏章玲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207~209页。

[6]马云驰:《〈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

[7]粗离婚率:年平均每千人口的离婚对数。

[8]王义祥:《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9]潘绥铭主编:《中国性革命成功的实证》,万有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10]马春华等:《转型期中国城市家庭变迁——基于五城市的调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40页。

[11]杨善华编著:《家庭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8页。

[1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13]王跃生:《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分析——基于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1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发布》,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gov.cn/ztjc/zdtjgz/zgrkpc/dlcrkpc/dcrkpcyw/201104/t20110428_6940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月8日。

[15]杨善华编著:《家庭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6]杨善华编著:《家庭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60~61页。

[17]高丰美、高俊飞:《农村“留守女童”的受教育权和受监护权的法律保障》,载《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18]林毅、张亮杰:《新中国阶级阶层社会结构演变》,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我国提倡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社会群体,用阶级的概念很难加以概括。因此,改革开放后,阶层概念比以往的阶级概念具有更多的现实意义,用阶层范畴来淡化阶级概念更加必要、及时和符合社会实际。

[19]林毅、张亮杰:《新中国阶级阶层社会结构演变》,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105、230页。

[20]Ann Schalleck,Conference:Comparative Family Law:What is the Global Family-Family Law in Decolonization,Modernization and Globalization,American University Journal of Gender,Social Policy & the Law,Vol.19,Issue 2(2011),pp.449-458.

[21]Ann Schalleck,pp.451-452.

[22]Janet Halley & Kerry Rittich,Critical Directions in Comparative Family Law:Genealogies and Cotempary Studies of Family Law Exceptionalism,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 on Comparative Family Law,58 AM.J.COMP.L.(2010),p.762.

[23]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4]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5]《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14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2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第23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33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26]Ann Schalleck,pp.453-454.

[27]高其才:《法理学》(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5页。(https://www.daowen.com)

[28]袁泽清:《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习惯法的伦理思想》,载《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5期。

[29]陈玲:《我国法律关于监护职责之规定及其评析》,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1期。

[30]高丰美:《我国人身性监护职责法律界定的若干思考》,载《铜陵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31]丁亚南:《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以山东后王晁村分家析产为对象》,载高其才主编:《当代中国分家析产习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页。

[3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69~870页。

[33]高丰美:《我国人身性监护职责法律界定的若干思考》,载《铜陵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34][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8~319页。

[35]在德国,在人的照顾方面,监护人依照《民法典》有关父母照顾的条文对被监护人行使监护(《德国民法典》第1631~1633、1800条)。

[3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69~870页。

[37]英国1973年的《监护法案》第7条第1款。

[38]Renate Isabel Heil,Das Personensorgerecht der Eltem nichtehelicher Kinder,Aufl.1993,Verlag S.Roderer Regensburg,S.147 ff..

[39]Jörg Mohr & Astrid Wallrabenstein,Die elterliche Sorge als Sorgenkind des BVerfG,Jura 2004,S.195

[40]Beck'scher Online-Komm/Barbara Veit,BGB§1626a Rn.8 ff..

[41][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76页。

[42]高丰美、高俊飞:《农村“留守女童”的受教育权和受监护权的法律保障》,载《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43]高丰美:《公私法融合作用及其对监护制度的影响》,载《法界天平》2015年第12期。

[44]《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45]陈玲:《我国法律关于监护职责之规定及其评析》,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1期。

[46]Dieter Schwab,Familienrecht,22.Aufl.2014,Verlag C.H.Beck Muenchen,S.289.

[47]Henrich Dieter,Familienrecht,4.Aufl.1991,Verlag Walter de Gruyter GmbH Berlin& New York,S.250.

[48]Barbara Veit(Fn.195),Rn.8 ff..

[49]Isabell Goetz,Palandt BGB,72.Aufl.2013,Verlag C.H.Beck Muenchen,§1626a,Rn.7.

[50]Michael Coester,Sorgerecht nicht miteinander verheirateter Eltern,FamRZ 2012,S.1339.

[51]Peter Huber & Jennifer Antomo,Die Neuregelung der elterlichen Sorge nicht miteinander verheirateter Eltem,FamRZ 2012,S.1263.

[52]Michael Coester(Fn.205)S.1337(1339).

[53]Barbara Veit(Fn.195),Rn.24 ff..

[54]Barbara Veit(Fn.195)Rn.40 ff..

[55][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76页。

[56]何珊君:《法社会学新探:一个学科框架与知识体系的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8~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