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2026年03月17日
五、结语
放眼未来,中国商法典或商事通则也未必就不可行。不过商法形式的选择确实存在太多影响因子。其实,立足商事实践,商事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所面临的问题远远超过立法的形式选择。由商法适用中的难题反观对立法的需求,大多仍是在具体商事法律规范的设计与应用。商法抽象的理念、规则早已经完成普世化,无论立法还是学界的研究,恐怕都需要对具体商事规范的研究投入更多的精力。
【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行为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BFX086)阶段性成果。
[2]程淑娟,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1〕 程淑娟:《商行为:一种类型化方法的诠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2〕 程淑娟:《“商人”的类型化思考》,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8期。
[3]余能斌、程淑娟:《中国民商合一立法的新借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引发的思考》,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4][德]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5页。(https://www.daowen.com)
[5][德]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6]程淑娟:《商行为:一个类型化方法的诠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
[7][德]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8]吴从周:《论法学上之“类型”思维》,载杨日然教授纪念论文集编委会:《法理学论丛》,台湾月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0~312页。
[9]程淑娟:《商行为:一个类型化方法的诠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