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法律行为说之检视[1]

股东会决议法律行为说之检视 [1]

(https://www.daowen.com)

王延川[2]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存在这样一种主流观点:股东通过表决形成决议,决议是股东意思的汇集,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从我国《民法总则》第134条规定〔1〕来看,应该是将决议视为法律行为,但是由于决议建立在一定的议事程序与表决程序基础上,应该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因此,性质上应该属于特殊法律行为。实际上,将决议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简单化思维,其思路是依托商法是民法特别法,从而将决议归入法律行为体系中。而在现代商法视角下,检视对特殊概念的一般化处理,并从功能主义角度出发,分析决议的目的设定、形成机理以及法律效果,方为科学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