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事立法体制研究——以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之比较为视角

我国民商事立法体制研究——以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之比较为视角

王敏莉[1]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中国民法典,掀起了一场风靡全国的民法典制定运动。而我国应该制定怎样一部民法典,有很多争议点,其一是关于我国民法典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立法体制,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到底该如何处理。其二是民商事立法体制将关系商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民法是否能更好厘清民法的调整范围。(https://www.daowen.com)

民商关系的立法体制是指针对民商两法之间的既在关系,而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反映及把握,并因此才得以显现在立法上的诸多格局和模式。〔1〕关于民商的立法体制问题是大陆法系所特有的,因为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较成文法而言具有开放性,是可以适应商法的发展的。而且其以判例法为主,民商法的立法体制是成文法才碰到的问题。对于民商事立法体制,总的来说有两种立法模式,即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于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统一的商法典,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均由民法典来调整。而民商分立则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商法典和民法典的地位是一样的,民法典只单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商法典将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各司其职。而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首先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本来就是两种不同的主体,所以仅就主体方面就不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笔者以下就只从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区别来讨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