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四、结语

人格权在我国民法典中是否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一大焦点。任何将人格权不加以区分,论述其独立或不独立成编的观点都有失偏颇,只有根据人格权根据其所承载的价值不同将其区分为人格享有型人格权和人格实现型人格权,将前者规定在总则的主体制度中,将后者规定在分则的侵权法中,才能使我国民法典达到价值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完美结合和高度统一。

【注释】

[1]肖新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兼任陕西省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基础理论。〔1〕 王胜明:《制定民法典需要研究的部分问题》,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2]王胜明:《制定民法典需要研究的部分问题》,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3]王彩云:《中国民主化进程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分裂与融合》,载《江汉论坛》2011年第10期。

[4]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5]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https://www.daowen.com)

[6]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8页。

[7]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8]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7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3页。

[11]江平:《制定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