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关系

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关系

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经常被提及的与信赖利益相近的一个概念是期待利益。根据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期待利益是通过使其处于如若合同被履行他本应处的状况而享有交易之好处使他所享受的利益。学说上的见解与此一致,富勒认为,基于一个有效的合同或者一个可执行的允诺,当允诺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遵守允诺时,可以让受诺人得到相当于合同履行完毕或允诺被执行时可以获得利益的数额的赔偿,这种利益称为期待利益。[17]大陆法系一般不称为期待利益,而是用“履行利益”这一词汇概括。一般认为履行利益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因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所受的损害。[18]德国民法学中的履行利益是指在“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之后债权人通过债务人对合同的履行而得到的利益,相反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使债权人受到的损失则称为积极利益的损失”。[19]法国法上期待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想通过合同实现而实际上没有实现的利益部分,不是利益直接减少的部分,而是该得而实际未得的部分。日本法中的期待利益与德国相似,只不过在日本的判例上,合同是否有效不是实质考虑的问题,而对于是否为履行利益的损害,是根据这种利益实现的可能性来判断的。[20]我国合同法上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期待利益这个词汇,但是通说认为,《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就是我国的期待利益制度的体现,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期待利益保护的目的在于把债权人恢复到合同得以适当履行后应处的状态。期待利益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两部分。

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区别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期待利益产生于合同有效成立之时,而信赖利益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场合。在《德国民法典》上,信赖利益适用的范围扩展到合同被撤销、无权代理、自始客观不能等场合。以上是大陆法系观念。对于英美法系而言,信赖利益“与合同是否有效没有关系,合同即使有效成立,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会导致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21]王利明先生认为,合同有效时也存在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但在界定信赖利益时,又把信赖利益限定于合同无效的场合,没有在概念上把信赖利益统一起来。(https://www.daowen.com)

(二)保护的目的不同

期待利益的保护是通过损害赔偿,将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有的状态,其实质就是把一个合同当成没有任何干扰因素的情况下合同正常履行的状态,可见,对于期待利益的妥当的保护,实际上等于当事人正当地履行了合同,其经济效果可替代合同的履行,或者说,和合同的履行效果是完全等同的。而信赖利益则是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其经济效果等同于没有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过合同。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参照,一个朝后看,参照的是合同履行之后的效果(期待利益),一个朝前看,参照的是合同订立前当事人的实际利益状态(信赖利益)。

(三)赔偿的范围不同

期待利益损失中的“所受损害”是指债权人为缔结合同、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已经作出的给付因对方违约不能从对方合同履行中得以弥补时所受到的损失,这一部分损失与信赖利益损失中的“所受损害”大体一致。期待利益损失中的“所失利益”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中的“所失利益”主要是指“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二者明显不同,不可混淆。[22]在美国,期待利益“并不等同于受侵害一方在签约时的期望,而是指假设合同得以履行其对受侵害一方的实际价值”。[23]《合同法重述(二)》界定的期待利益是受违约侵害的一方应获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收益损失,加上违约造成的附随损失和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