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价值取向分析
(一)制度价值分析
1.价值之一——效率
在社会主义市场交往中,市场主体通过大量的信用担保、信用交易等实现交易的效率价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经济平稳增长的过程也是市场交易效率价值逐步提升的过程,作为融通资金、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混合共同担保要以追求市场交易的效率价值为目标、促进市场繁荣为本旨。这种价值取向决定了混合共同担保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其中心关怀就在于提高效率价值、实现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从该角度来说,追求效率价值也是混合共同担保的发展动因。
2.价值之二——公平
通常认为债权具有相对性与平等性,而在“物保绝对优先”的立法模式下,对于债权人来说,对物的担保可优先主张担保责任,这样是否会造成担保人之间的不公平?大体上看,在此情况下担保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果不对物保人给予特别保护,就没人愿意充当物保人,更不用说保障资金的流通安全了。因此,为了保障资本流通与安全,我们需要更合理的设置混合共同担保实现顺位以保护物保人,这样才能有益于实现债权,提高资本利用率。因此我们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平,以实现担保人之间利益平衡。(https://www.daowen.com)
3.价值之三——秩序
秩序是人类社会存在以及社会活动的基本前提,它说明了在社会活动中存在某种稳定状态,例如说社会进程具有连续性、社会结构一贯发展,人们规范行使自己的行为,并且对未来以及行为后果具有可预测性,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保障性与可期待性,这种稳定的秩序需要法律的支撑。在人们心目中法律是秩序的化身,同时也被视为建立与维持秩序的法宝。
担保制度的缘起,尤其是近年来的混合共同担保是在追求交易安全目标的基础上,以构建法的秩序价值而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可以说是市场风云变幻、险象环生,债权人必然会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以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这样,混合共同担保应运而生,通过多种担保方式的设定,尤其是物的担保,使债权有了多重保障,让其受偿的可能性加大。而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共同担保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作用已不再仅限于信用担保与保障安全,而“实则担保物权之另一项积极与正面之社会作用,应系作为社会融资之手段,进而间接促进经济之繁荣”。[9]这样看来,信用担保不仅关涉到当事人双方利益,而且关涉到整个经济能否正常运转和实现良性发展。
(二)现实需要分析
在经济交往中债权人之所以会选择适用混合共同担保,很大程度上在于它能确保债权顺利实现。而其优点在于保证与物保之混合,亦即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此时债权人考虑到较之于一般的保证或者物权担保,混合共同担保有着很强的风险分散性,同时债权人也有着对保证与物的担保自由选择性。而至于何种担保方式能更有利于实现债权,应允许债权人根据所处环境进行评判与估量,以作出利于自身的最佳选择。我们应清楚一点法律或者说是制度的设计应为权利人预留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而不能直接代其所为。在混合共同担保中,如果在不涉及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按照私法自治原则的精神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过度干预。一般来说,在人们意象中担保物权要比保证更可靠,而对债权人来说未必如此。如按揭贷款(Mortgage),银行在接受按揭人以房屋等实物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的同时,也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担保公司来充当保证人,其原因就是对于银行来说从保证人预留账户中划走现金远比取得房地产等实物资产的交换价值更有利,更能保障资金安全。